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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住宅维修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问题的建议

2009-09-23  来源:中山市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2772
案 号20090019
案 由关于完善我市住宅维修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问题的建议
提出人民进中山市委会
详 细 内 容
    随着商品住房房龄的不断增长,早期商品住房小区物业的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开始老化,不断出现维修问题。但商品住房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特别是房屋维修基金征收制度建立时间短,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各方的认识尚待建立和统一,缺乏维修资金而不断出现的房屋维修纠纷和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并不断增多。住宅是人们生活的根基,住宅的维修如果没有维修资金或形同虚设,即使有维修资金但不能在维修急需时有效列支,都将会引发不稳定的社会问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是物业及时得到维修养护的基础性条件。自1998年开始,国家和地方在不同时期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给予明确。经调查,我市维修资金方面反映的问题不用乐观。主要表现在:
    1、我市商业住宅小区数百家按照规定将维修资金征缴入账的情况不容乐观。据了解,2003年9月前我市数百住宅小区中只有28个住宅小区收取了维修资金,其中建设单位缴存有6个,小区业主缴存20个,建设单位和业主共同缴存有2个,共收取维修资金总额为1555.31万元。有的小区所剩资金不多,甚至有的已是空帐。从2008年5月以来,市建设局根据市政府同意实施的《关于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中建〔2008〕8号文)精神,加强了维修资金收缴的管理,目前已有287家物业或建设单位开设维修基金专户,其中151家物业管理公司(或住宅小区)共收取缴存专项维修资金8126万元,仍有136家是属于空帐户。
    2、有资金入账且管理规范的物业单位抱怨维修资金在急需时无法依规列支使用。
    3、有资金入账的部分小区所剩资金已很有限甚至为零。
    虽然2008年2月1日起,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广东省曾几次修改的新版《物业管理条例》也即将出台。但从以上调研情况反映的严峻现实可以看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解决我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方面长期遗留的问题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经调查分析,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维修资金征缴困难的关键在于利益相关方对国家和地方不同时期政策解读的认识难以统一。尤其是从1998至2003年期间,维修基金到底谁来交?缴交主体是业主还是建设单位?国家和地方“法规冲突”问题成为维修资金缴交困难的最大症结。
    在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和有效列支问题上,调查发现其问题关键主要在于:一是由于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可能细化到住宅小区具体的管理细则,虽然这样为具体的小区制定有关管理细则留有了灵活性,但在没有相应管理细则建立的情况下,给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留下了较大的矛盾产生空间,易于产生监管漏洞,同时也给每次维修列支带来障碍。二是广大业主对物业维修资金方面缺乏起码的了解,造成使用管理无法有效达成共识,难以合法维权。

办 法
    综上所述,就如何解决维修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等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继续通过各种政策宣传以及资质换证等行政手段依法加大征收监管的宣传和管理力度。
    2、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成立维修资金征缴清查和管理使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力量先解决维修资金征收的政策解读不统一的问题。
    3、聘请有关维修资金方面研究的法律专家和广州有经验的维权代表,征调临时工作人员,与有关管理部门人员组成政策研究工作组,调集人力和物力资源从建设和物业单位取得维修资金征缴和使用的一手资料。按照老问题,老政策,新问题,新政策的处理原则,研究制定不同时期维修资金依法清查、追缴方案和使用管理方案。
    4、管理部门聘请有经验的法律和业委会专家协助组建业委会,制定规范的物业管理细则范本,同时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和业委会之间的交流,唤醒业主的维权意识,引导业主以正确、积极的心态支持和配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物业单位开展工作。
    5、在清查、追缴维修资金的期间,定期通过媒体公布各小区建设单位维修资金征收情况以及使用管理经验,表彰维修基金工作开展良好的建设单位和物业单位。在大规模清查、追缴维修资金活动的同时,集中力量处理维修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中问题严重的单位,并在适当的时候给予曝光和惩罚。
    6、由于上述工作开展的需要,管理成本激增,因此建议市政府在这个攻坚阶段给予有关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给予一定的经费和资源,在有限的时间内顺利完成维修资金征缴与规范使用管理这个艰巨的任务。

答 复

对中山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第19号的答复

民进中山市委:
    你们提出关于完善我市住宅维修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维修资金的征收管理目前我局的做法:一是在办理预售申请时必须提交维修资金专户的凭证;二是通过资质换证(年检);三是通过项目管理登记备案等行政手段加大对维修资金的收缴力度,从去年5月到现在不到一年时间,已入户293户,资金达1.15亿元。我局计划安排在5月份开始重点检查开户至今为零帐户的企业,对查出动用了维修资金的企业限期整改,将资金迅速入专户,逾期不整改的或查实已挪用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另外,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续筹,我局正加紧草拟管理办法,制发后加强管理。
    二、如何界定从1998年-2003年期间缴交维修资金的主体,依据国家从1998年11月9日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均明确业主必须按购房款的2%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1998年颁布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缴存主体与国家规定相反,为此给各地执行政策带来困惑。但2009年3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了修正,明确业主要按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此,我们认为从1998年至现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主体应该为业主,这符合国家政策,也符合产权谁属谁负责缴纳维修资金的原则。政策明晰后,我局计划加大对维修资金的宣传力度,加大对物业管理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宣传,让广大市民逐步认识缴交维修资金的重要性和必尽的义务。
    三、明确了缴交维修资金的主体为业主,关键是如何查清1998年以来的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收缴状况。这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复杂工程,需要规划、建设、房管等各部门联动方可进行,且要成立专门机构,设置专职人员,用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摸清情况。情况摸清后我局将尽快做出具体追缴方案。由于此过程较费时,因此,在此期间,对于老、旧小区出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由小区所在地镇区的建设、城管部门牵头,做好业主工作,由业主筹集资金解决。
    四、规范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作,引导广大业主自愿成立业主大会,行使自主管理的权利。目前我市438个住宅小区中成立业主大会的有154个,占住宅项目比例35%,如何将这项工作逐步推开,我局将在下一步对物业管理宣传中,把业主大会成立的指引同步宣传,目前已完成了对成立业主大会工作指引的修改工作。此外,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还明确了各镇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协对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协助的职责。
维修资金关系到千家万户、千千万万业主的切身利益,我们希望通过下一步对物业管理的广泛宣传,引起广大业主对维修资金的重视,让业主明白缴交维修资金是对自己物业能得到及时维修养护的保障,是使自己物业保值增值的基础,从而自觉履行缴交维修资金的义务。
    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你委对我市住宅管理的宝贵意见,新的工作进展意见我局将继续向你委通传。
    专此函复。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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