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社会双转型时期,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构建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和谐合作关系,实现民主协商与民主决策相结合,推进民主的制度化与程序化需要继续推进若干关键环节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转型时期 协商民主 和谐社会 制度创新
一、 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双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
2009年我国人均GDP已经突破了3000美元。根据国际经验,处于经济起飞的国家,人均GDP在3000美元左右这个阶段,是经济与社会的转型时期,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多发期、社会结构最不稳定时期。这个时期,我国社会结构己经发生并将持续发生一系列巨大变迁,形成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需要关注:
1、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带来的变化。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深刻转变,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分配方式、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随着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随着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将更加复杂和突出。
2、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阶级阶层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人阶级队伍明显壮大,特别是产业职工的规模快速扩大,通过改变职业成长起来的农民工群体,己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成员在职业阶层之间和在地域之间的社会流动明显加快;产生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诸如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人员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组成部分。不同的阶层和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各种矛盾也同时产生,突出表现为贫富差距的扩大、一些企业劳资矛盾的突出、某些领域干部与群众关系的紧张,“不同的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会有其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利益诉求,会存在各种形式的利益纠纷和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社会冲突,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变化。我国目前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生产力和科技、教育还比较落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管理方式的变化。社会组织有三个最为显著的变化:一是绝大多数从业人员脱离“单位制组织”的管理,在“非单位制组织”就业;二是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不断地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三是各类民间社团组织快速增长。在社会管理方式上呈现出从“单位”向“社区”的变化,“中国的社会治理方式将发生从单位治理到社区治理的转变”。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给社会管理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
5、人口和就业结构的变化。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凸显,就业问题形势严峻。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结构出现问题(外来人口问题、老龄化问题、人口素质问题);社会治安和管理难度增加,防范社会风险和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急需增强;社会福利和保障事业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能力需要提高。凡此种种都需要在全社会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社会环境。
6、文化和价值观方面的变化。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生活也进入一个发展和活跃时期。人们的发展意识、效率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自我权利保护意识、自我价值实现意识不断加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出现多样化的趋势。
7、资源和环境状况的变化。人类社会构成是二维的,一是人与人的关系,二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过去我们比较重视人与人的关系,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结果产生了严重的生态问题。随着人口总量和消费需求的增加,我国的经济增长越来越受到资源状况、能源供给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制约,现在我们要致力于争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8:政府职能的重大转变
当前要实现政府角色的转变,解决公共服务社会化中可能存在的或已经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是实现由经济建设型、行政管理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就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社会和公众为主体,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特征的政府行政模式。
二、协商民主的内涵
西方学者由于个人视角的不同,对协商民主有不同的表达。米勒认为:“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地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博曼和雷吉则宣称:“协商民主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合法的立法必须源自公民的公共协商。作为对民主的规范描述,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简言之,它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的理想。”在罗尔斯看来,协商民主要具备这三方面的特点:第一,在一个秩序良好的民主中,政治争论是围绕替代性的公共利益概念而组织的;第二,民主秩序的理想具有平等主义的意义,这些意义必须以公民明白易见的方式得到满足;第三,民主政治应该以如下方式建构:提供自我尊重的基础、鼓励政治能力意识的发展和促进正义意识的形成等,它应该确定“公民友谊的基础并塑造政治文化的精神实质”。
我国学界借鉴这一西方当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后,对协商民主的认识也各有所表。陈家刚认为:“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李君如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订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俞可平认为:“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
民主不是目的,但是无论什么样的民主,总有其价值体现。有人指出,“协商民主是为了弥补选举民主及其多数决原则的不足”。因为票决民主不一定不出现多数不尊重个人权利的情况,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尽管受损害的表面上看是少数的利益,但实际上却更大地伤害了民主本身。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民主法治需要公民精神为支撑。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能够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通过民主实践学习民主,学习大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学习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协商过程就是培育公民精神和民主意识的过程。协商过程还是一个和谐融洽的过程。“民主协商不只是寻找把大多数协商参与者拉到自己一边”,“即使严格意义上的一致不同意是不现实的,协商过程也必须旨在发现最能赢得广泛支持的政策结果。”就是利益得到体现的多数,在协商中也往往会对少数作出一定的让步,而这“不仅仅是出于对竞争对手的尊重,也是为了在协商体内部创造一个信任的氛围。
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是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平台推进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筹备建立新中国,是我国运用协商民主形式的最初尝试、成功实践和充分体现。
近年来,中央多次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的发展,一些新措施、新规范也不断涌现。
2005年,中央制定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政治协商制度,一是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二是提出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即“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三是规范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协商的内容和程序,使政治协商进一步制度化。
2006年2月,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为选举民主,而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为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在操作层面上有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而协商民主通过各方共同认可的惯例或共同协商形成的制度来调整。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互补互动,共同构成具有类似于DNA“双股螺旋”式的民主模式,正是这种中国特色民主形式,开辟了一条各阶层人士参政、议政的通道。
中共中央2006年11月下发的《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则要求,不断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当代中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本质上就是一种协商民主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为克服执政党的有限理想,在“重大方针”和“重要问题”上通过参与和表达促进决策的合法性,培育良好公民社会和公共精神,实现权益政治走向公益政治,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的非民主取向。
四、和谐社会视野下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创新
市场主体及经济利益的多元性,要求政治系统提供制度化的协商和共赢的各种利益表达途径。协商民主主张自由、平等、理性、公共、程序,注重民主的实质,承认利益的多元,强调利益的均衡,谋求社会的和谐。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与中国经济社会双转型相适应的新型政治生活形态的核心内容。
在我国协商民主的具体实践中,协商民主呈现出了丰富多样的形式,如党内民主有协商,人民代表大会有协商,政党制度有协商,基层民主也有协商,包括举行听证会、民主恳谈、社区议事会等。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与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的多样性相适应,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协商民主,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构建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和谐合作关系,实现民主协商与民主决策相结合,推进民民主的制度化与程序化需要循序渐进,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下一步,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创新是十分关键的:
1、尽快启动《人民政协法》的立法工作。人民政协组织成立迄今己有58年的历史,但其工作尚未通过法律予以规范。人民政协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一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订的《政协章程》,二是中共中央颁发的有关文件,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这些都是政策层面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全国人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应尽快启动《人民政协法》的立法工作,对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政治功能和运作方式等等,进行法律规范,使人民政协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进一步的建议是对《宪法》的修改,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样提升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把政协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使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强化政治协商的内容。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都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一年一次的政协全体会议、一季度一次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于会议时间的限制,一些应予协商的重要问题,往往未及协商。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重要事务,哪些是必须提请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增加政治协商内容确定的可操作性。
3、丰富人民政协的协商方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方式不能只局限于提出意见建议,还可以进行审议、质询、辩论等。协商议题可以由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也可以由委员提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后确定(如通过互联网付表决,实行远程民主)。政协不仅关门开会,会议还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如邀请公民旁听会议,乃至通过电视、网络现场直播会议。凡协商要形成决议,形成的决议要公之于众,并就决议的实施启动相关的监督机制。
4、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统一整合为协商民主。选举民主主要解决谁适合当“统治者”的问题,协商民主重点解决如何“统治”的问题。因此,协商民主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也是有待充实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这些明确的规定必须通过具体的程序实现。“民主结果的质量来自公共协商的程序。”当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统一整合为协商民主后,不仅单纯是量的变化,而且会产生不可估量的质的变化。这种制度安排的创新,无疑将进一步增强协商民主的功能,有利于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也有利于消除仅将政治协商等同于协商民主,而把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排除在协商民主之外的歧见。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但不是惟一形式。构建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充分发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重要形式的同时,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的,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逐步推动各级地方政府主动实施立法过程中的协商民主恳谈会、听证会、互联网上官民对话等协商民主机制;尤其要注意发挥各种非政府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结束语
历史经验表明,民主与秩序并非总是结伴而行。在发展政治民主的同时,保持良好政治秩序对于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当今中国尤为重要。由于协商民主本身包含有协调与团结的价值与功能,且与民主集中制的巩固和完善具有深刻的内在契合性,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党内民主对社会民主的带动,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将有新的增量发展,并更趋完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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