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三条及保密法有关配套法规制定本规定。
市委会各级组织召开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会议(以下简称涉密会议)必须遵守本规定。
2、召开涉密会议应制订保密工作预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会议保密工作。
3、召开涉密会议前应对会场周围环境、会场保密设施进行保密安全检查。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讲话和传达报告,严禁使用有寄生振荡辐射的扩音设备和无线话筒。
4、要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保密要求,宣布保密纪律。
5、传达国家秘密的内容,应严格按规定控制传达范围。发放涉密文件必须登记编号并履行签字手续。翻印下发涉密文件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6、与会人员应保管好会议文件,会议期间或体会期间不得带涉密文件外出。体会或会议结束时,工会人员应仔细对会议场所和住宿地点进行检查、清理。
7、需要收回的涉密文件应及时收回。允许与会人员带回的涉密文件应附文件目录,回单位后及时按目录清点交单位办公室登记保管。
8、涉密会议的对外宣传报道必经主力单位和新闻部门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9、正确处理好“保密”与“交流”的关系,该保的一定要保住,不能因为借口信息交流而放松保密;该放开的一定要放开,不能因为片面强调会议保密而妨碍信息交流。
10、对于违反会议保密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本规定由市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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