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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积极扶持民办教育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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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9 来源:中山市在线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3129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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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20030133 | 案 由 | 关于进一步积极扶持民办教育的提案 | 提出人 | 民进中山市委会 | 详 细 内 容 | 发展民办教育,在体制改革等方面突破了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由政府统管,缺乏活力的束缚,向多渠道投资、多元化办学、富有生机的转变。在结构上,由过去只有公办学校的单一结构,向学校结构多层次、多元化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政府教育投入不足与城市中心区及流动人口导入区急剧扩大的教育需求的矛盾。 在过去十多年中,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在不断完善,前不久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把民办教育界定为“国民教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从法律上改变了过去将民办教育作为公办教育的“补充”的地位。但要把法律和政策落到实处仍需时日,民办学校还必须面对与公办教育竞争的不公平地位;民办学校还需谋求得到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如何面对民办学校良莠不齐,存在不同的问题和困难,如何让民办教育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并走上规模化发展的轨道,这是教育事业要考虑的重要课题。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必须继续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配合国家民办教育立法,不断完善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使民办教育事业得到更健康的发展。 当前民办教育存在主要问题: (一)部分办学者思想认识不清,对教育市场的供求状况不了解,对办学的困难和风险估计不足,部分学校缺少长远规划,短期行为严重,持续发展能力较弱,生源不足,资金缺乏,陷入困难,难以为继。 (二)不少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不健全,常规教学秩序不稳定,校长和教师职责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存在着董事长与校长之间的矛盾,存在着经济规律与教育规律的矛盾,降低了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 (三)民办学校经费短缺和经费管理不善是较普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财务管理和财产审计制度不严格,不健全,办学者对学校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认识不清、处理不当,甚至转移、挪用,侵吞学校财产。 (四)民办学校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公办学校相应的保障制度,体制不完善,无法吸引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因而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缺乏长远规划,对教师的业绩缺乏有效的评估措施,教师的待遇偏低,民办学校在师资的建设和管理上还没有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难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长期稳定的教师队伍。 (五)部分学校办学条件较差,校舍简陋,场地狭窄,教学设施、图书资料贫缺,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六)生源受限制。办有高中段的民办学校,无法与公办高中竞争优秀生源。高中段缺少优质生源,升大率自然不理想,升大率低下就直接影响这些民办学校的社会公信度。恶性循环的结果,必然导致这些民办学校的生存率大为降低。 | 办 法 | (一)市镇两级的教育部门应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理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建立由教育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二)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培训与监督,让他们全面了解国家各级行政部门有关民办学校的各种政策法规,提高他们依法办学的意识,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办事,加强办学管理制度的建设;加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行为的监督,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促进民办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市镇两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为民办学校在征地、减免学校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及时了解民办学校在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四)要加强办学经费的管理,降低办学风险。一是要协同物价部门核定办学成本,拟定合理收费标准,二是要委托合法的财务审计机构,每年对民办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提交审计报告。三是租赁校舍要设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民办办学过程出现的困难,以应对办学风险。 (五)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和学籍的管理工作,教育部门必须做好招生审批核准工作,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和发放宣传广告的行为,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学籍管理。 (六)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年检评估的制度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在依法管理过程中,一是健全完善民办学校审批制度;二是继续完善和健全民办学校的年审及公示制度;三是健全教育评估制度,促使民办学校把握办学方向,提高教育质量。 (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逐步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健全教师聘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的制度。争取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具有同等机会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表彰、教研活动和接受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实行校长资格准入制度,提高学校领导的管理水平。 (八)建立民办教师流动管理中心,保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健康流动和整体水平的逐步提高。 | 答 复 | 民进中山市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积极扶持民办教育》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民办学校已理顺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除3所高投入、高收费学校(中港英文学校、广东博文学校、三鑫双语学校)由市教育局作主管单位外,其余民办学校的主管单位为所在镇区的教科文卫办(教办),并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了主管单位。现已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制度。市民政局负责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问题,市物价局审批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收费问题,地税部门负责民办学校的收费票据和税收问题,消防部门负责民办学校的消防验收和检查问题,卫生部门负责学校饭堂的卫生问题。 二、市教育局采取如下措施提高办学者的素质:一是严把审批关,不批准素质低劣,不宜办学的个人或单位办学,从源头上保证办学者的质素。二是大力提倡以质量求生存的办学观念,鼓励办学者到全国先进的民办学校参观学习,借鉴别人的办学经验。三是每学期组织一次民办学校研讨会,架设桥梁,促进校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三、我市民办学校校舍建设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政府以低价出租空置旧校舍,由办学者改造、扩建后建成的学校(7所外来工子弟学校);二是住宅小区配套学校(2所),在小区建设时,规划部门要求建设的配套设施,按教育用地征用,征地和基建方面给予公办学校同等优惠;三是办学者购地建校,学校按教育用地征用,在征地和基建方面给予公办学校同等优惠;四是与村合作办学,用地由村无偿提供,在征地和基建方面给予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每学期初我局都到各民办学校检查了解学校办学中的困难,协助学校解决办学问题。 四、我市所有民办学校都已领取了《收费许可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建立了财务会计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市教育局年检。对租用校舍设立的民办学校,镇区主管单位都要求举办者到银行存入一定数量的现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并随在校生数增加而增加金额,以应对办学风险。 五、现在我市民办学校的学籍已纳入全市的学籍管理系统,由我局基础教育科管理,管理方式与公办学校一样。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需经过我局审核后才能在媒体上发布。 六、为完善民办学校审批制度,我局于2002年制订了《中山市社会力量办学申办指南》,现正配合市政府审批办,制定网上审批实施办法。每年1-4月进行办学许可证年检,到全市各所民办学校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在《中山日报》刊登年检结果通告。市督导室去年对部分民办学校进行了视导评估,今年将对我市所有民办学校进行全面的视导,逐步建立起对民办学校的督导检查制度,从而促使民办学校把握办学方向,规范办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七、我市民办学校与教师、工作人员都分别签订了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为部分教职工办理了医疗和养老保险。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差别较大,高收费学校、小区配套学校教师水平总体较高,而外来工子弟学校的师资水平总体偏低。过去一年,13所民办学校流出的专任教师约40人,年流出率为5.4%,师资队伍基本稳定。市政府《关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的决定》(中府[2000]1号)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教育机构同等看待。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任教师在民办教育机构工作期间,连续计算教龄。” 但由于多数民办学校的教师未能办理调动,影响了教师办理《教师资格证》、计算工(教)龄、评职称等。全市13所民办学校除1所外来工子弟学校外(正在参加校长班培训),其余各校的校长都能持证上岗。 八、符合市人事部门要求的教师可以办理公职调动,解决户口问题,其他教师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挂靠档案。中港英文、广东博文、三鑫双语、坦洲汇翠、西区翠景东方、三乡平东等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较高。如何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的相互流动是我们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随着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壮大,我们相信这一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中山市教育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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