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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收费“一费制”的提案

2003-11-29  来源:中山市在线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2672
案 号20030135
案 由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收费“一费制”的提案
提出人民进中山市委会
详 细 内 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于2002年7月联合颁布了《关于我省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文),决定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在我省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的收费政策。所谓“一费制”收费政策,是指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住宿费外,入学只缴一项“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住宿费外,只缴“学杂费”。该项政策的出台,引起了省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我们认为,“一费制”收费政策在宏观上有其积极的意义,应该予以肯定,但在具体操作上,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所以对中小学的教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必须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实施“一费制”收费政策的积极意义:
    一费制”收费政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改变了原来按应收费(杂费、住宿费)和代收费(课本费、练习本费等)两部分进行收费的收费制度,把小学、初中原有按“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原则以代收代支形式收取的杂费、课本教材费合成“书杂费”,把高中学费、杂费、课本教材费合成“学杂费”,并按统一标准收取。2、由于文件对收费标准作了最高限价,“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与原有收费标准相比有20%以上的下降幅度。3、明确规定所收取的“书杂费”或“学杂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和挪用中小学的教育收费。4、明确规定收费实行价格听证和公示制度。根据以上这些特征,从宏观上来审视“一费制”收费政策,其积极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其出发点是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是关乎我省基础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又一项民心工程。
    其次,实行“一费制”收费政策,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治理曾引起社会强烈不满的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由于砍掉了原来应该由政府负担却被分摊到学生家长身上的一些不合理的收费,因此,使不少地方政府重新对年度教育经费预算进行了修正,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
    二、“一费制”收费政策的不足之处
    全面实行“一费制”,其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该项政策出台之前未能认真听取基层的意见,也没有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论证,所以,在实施“一费制”收费政策的过程中,暴露出该项政策的许多软肋。
    (一)“一费制”的提法不甚准确,造成了人们认识上不必要的混乱
    “一费制”的提法源于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2001年11月16日颁行的《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通知》(计价格[2001]2477号文),该文提出,除了杂费和课本费合并收取之外,禁止其他各项收费。而我省的“一费制”,采用了国家三部委2477号文的“一费制”的提法,但内容上却与之不一致。在粤价[2002]221号文第六条中提到,“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粤价[2000]231号文和粤价[2001]94号文执行”,暗示“一费”之后还存在政策上允许的其它收费。后来在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2]254号文)中,更是明确提出“学生参加军训发生的食宿和服装费以及学校临时组织学生参加的课外活动不属‘一费制’的范围,仍按粤价[2000]231号文管理”。这样,就在“一费”之外,为学校二次收费的留下了口子。国家三部委与我省的“一费制”名称相同内涵不同,而我省提出了“一费制”后,又允许其他一些收费,同一概念上下不一,前后相异,造成了认识上极大的混乱。
    (二)我省“一费制”收费政策出台仓促,对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关于我省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于2002年7月份颁布,9月份执行。但各地中小学按惯例早于4月份就以往常的教材订购标准与新华书店签定了有关合同。由于我省的“一费制”对“书杂费”或“学杂费”的收费标准作了最高限价,各地的收费标准与原来相比约有20%以上,因此,学校收取的“书杂费”或“学杂费”,在购买教材这一项费用中有很大的缺口。 “一费制”收费政策的出台,没有考虑到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而且也缺乏一个必要的过渡期,学校工作的开展因此受到很大的冲击。
    (三)书费杂费不分,使用主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杂费是学校使用于学校运作中的各项开支,而书费则是学生所支付的教材的费用,前者按规定可用分解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后者仅是学生课本资料费,属专款专用。把两者捆绑一体,容易出现书杂混用,互侵互占的现象,使用主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书费不够杂费补,杂费不够学校就只好停止其他必需的正常开支,如减少甚至停止添置必需的教学设备,停用多媒体设施。当然,也有些地方将教材费用之于学校杂费的开支,侵吞了学生学习必需的教学资源,如有的学校为了腾出办公经费,或停止发放一切教学资料,以便节省纸张和印刷费用。这些做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教学质量,到头来学生、家长和国家都成了受害者。
    (四)“一费制”收费政策对教育乱收费现象的遏制作用有限,群众对其认可度不高
    我省“一费制”收费政策只规范了“书杂费”或“学杂费”,这仅是教育收费中的很少一部分,真正的教育乱收费常常在现行的“书杂费”或“学杂费”以外,以冠冕堂皇的形式出现,如“择校费”、“建校费”、“捐资办学费”、“校服费”、“托管费”、“午休费”、“早(午)餐费”、“膳食管理费”、“补课费”、“实验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门票费”、“特色班活动费”、“电脑学习费”、“郊游费”、“电影费”、“自行车保管费”、“纯净水费”、“学生奶费”、“报刊资料费”等等,这些才是长期以来社会反映最强烈的教育乱收费的大头。

 

办 法

    对进一步完善我省"一费制"收费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今后凡是出台牵涉面较广、影响范围较大的政策,有关部门必须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注意倾听方方面面的意见,而且一定要经过有关专家的论证,尽可能给予相应的过渡期,万不可想当然,更不应轻率行事。制定政策程序的完备,可以极大限度地避免政策出现纰漏。这次"一费制"收费政策出现有不少漏洞,不能不说是与政策出台仓促,缺乏完备的程序有很大的关系。希望有关部门在严格查处教育乱收费的同时,补回制定政策的程序,进一步完善我市"一费制"收费政策,使之既合乎法治的理念,又能够真正为民造福,以推进基础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根据国外专家的研究,中小学生课本资料费的支出与学习质量在一定的程度下成正相关。所以,一定数量的课本和相关的学习资料对学生的学习来说是必要的。特别是不少学校采用国家或地方的实验教材,按要求必须要有配套的资料。因此,建议将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等重新划归代收费部分,采取"按实结算,多退少补"方式进行管理,并明确规定把代收费收支的情况采取公示的形式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规范其他应收费项目如学生服费、体检费、军训生活费等的收费标准,并将部分教育教学活动必需的收费纳入到"一费制"之中。另外,对合理的代收费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一费制"才能名实相副,家长才能真正明明白白交费。在这方面,部分地区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如深圳市已经颁行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实施方案,他们把其他教育收费进行了分类并对其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住宿费,二是择校费,三是带有强制性代收费项目,四是自愿选择的其他收费项目。以上分类值得我们参考。
    教育收费长期以来一直成为社会关注一个热点,人们对部分地区部分学校过去存在乱收费的现象感到深恶痛绝;学校正常运作和学生健康发展,关乎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制定规范、合理、可操作的"一费制"收费政策,确实是一项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民心工程。我们衷心希望,"一费制"收费政策,能够成为真正的"只缴一次费"的"一费制",而且这种制度能够成为持久、稳定的"一贯制"。只有这样,基础教育才能够持续发展,才能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中山市人民政府和中山市教育局积极反映上述建议,为我市基础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探索。

 

答 复

民进中山市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收费“一费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遏制中小学乱收费行为,规范中小学收费使用的管理,省政府规定全省中小学收费从2002年秋季开学开始实行“一费制”。实行“一费制”后,我市小学生每学期平均减少综合收费65元,初中学生每学期平均减少综合收费130元,一年可减轻学生家长负担4500万元。
    实施过程中,正如你们在提案中所指出的,逐渐发现“一费制”还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但是,“一费制”是省定政策,除广州和深圳外,其他地级市无权制定其他收费项目和突破省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无权改变中小学收费的使用范围。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政策,我们经过全面、深入调查,在不同的场合,通过各种渠道和多种形式积极向省汇报我市实施“一费制”的情况,反映我市中小学校实施“一费制”后存在的困难,提出完善“一费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最近,省教厅已正式去函省物价局,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提出几点意见:1、适当提高“一费制”收费标准;2、提高“一费制”中课本资料费的标准;3、适当扩大中小学收费的使用范围等。待省物价局批复后,我们会立即与市物价部门联系,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收费的有关政策措施。

    


                                                          中山市教育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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