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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小学教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和分配办法的提案

2004-09-21  来源:中山市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3182
案 号 20040021
案 由 关于完善中小学教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和分配办法的提案
提出人 民进中山市委会
详 细 内 容
    2003年5月,中山市委、市政府颁发了《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及《中山市中小学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二个文件(下简称“二个办法”)后,教育系统各学校在很短的时间内行动起来,根据各校情况进行制定方案,并于9月份开始实行。
    改革是大势所趋,不改不行,教育系统的群众都赞成,拥护改革。正因为是改革,加上从制订方案到执行方案的时间短,二个办法本身又存在不足,因此教师意见不少。下面部分教师对“二个实施办法”的意见:
    教育人事制度的改革已进行了半年之久,改革也取得了一定阶段性的进展,但也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问题一:目前岗位工资部分对大多数一线教师而言是以课时为分配的计算单位,课时的多少直接与本学期的收入有关,那么在寒暑假期间,大家都没有课上的时候,如何按课时分配?是否都无岗位分配部分?还是大家平均分配?不得而知。
    问题二:许多教师认为在期末绩效工资部分的分配,评估的依据难以操作,若拉开较大的档次,是否有欠公允?
    问题三:许多教师给市教育局长的电子邮箱发过多封电子邮件反映情况,但得到的回答令人失望,同时没有公开信的内容,使大家难以明辩是非与了解真相。
    问题四:
    1、根据《中山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目标与原则:“……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中小学实行聘任制,校长成为学校的法人代表,不可避免地产生有教师与校长的意见不一致的优秀人才被子校长评为劣类人才,而合同只规定教师应该如何如何,没有规定教师不愿意接受聘任的权利和义务。
    2、目前已有教师签定了一年的合同,如果终止合同,学校、教师双方各应核有什么义务和权利。
    3、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后,事实上大多数教师的工资均低于平均工资,高于人均工资的只有学校领导和在学校担任中层领导和班主任。这种制度实质上变成了提高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待遇的制度,不同的是以前提高待遇是政府出钱,现在是教师给钱为政府减负。
    4、人事制度改革缺乏人情味,工资发放形式值得探讨,致使部分教师(特别是城区供房的教师)无法保障正常的生活,每月支出大于收入。比如,夫妻两都是普通中学教师,一方的收入不够交月供房款,还要养孩子 (幼儿园的保教费一般在700元/月)。
    5、既然学校的总的经费不变,而学校领导又没有进行财政公开,部分学校领导开销大方,其中有什么好处无可查证。既然是大家的钱,要坚持月月财务公开,超过一定数额的开支一定要全校教师讨论通过。应该成立校财务监督小组。
    6、不能拖欠教师的待遇。比如教师的房补、公积金等。特别是城区教师前进牢的房补,不能拖欠。国务院规定不能拖欠农民工人的工资,我们连农民工人都不如。
    7、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原则是“按劳分配,优劳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质多得”向关键岗位和一线教师倾斜。这里的“关键岗位”、“一线教师”如何定义?照这样的原则,一个主科教师,满工作量,中级以上职称,教龄在十、廿年以上的骨干教师的收入至少应该达到教师收入的平均数以上。但改革的结果并非如此。那么,这又如何解释?学校的工作,教师的工作,无论如何教学应该属于“一线”,教学质量是一个学校的生命线,改革应该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教师们如何练好内功,教得更好。但是,改革的春风吹过了,一个学期过去了,教师们的积极性是提高了还是消沉了,这是显而易见的。教师们感到的是秋风而不是春风。
    8、改革后,整个领导阶层与教师脱离严重,领导阶层已完全成为控制教师的工具,而不是教学工作的指导者,与执行者。教师与领导阶层的矛盾非常尖锐。而领导阶层因失去监督而变得为所欲为了。
办 法
    1、改革要坚持下法,不改不行。
    2、市教育局应当派员下到各基层单位,收集意见,特别是奋战在教师第一线的教师意见,根据合理的意见,对“二个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正,使改革的方案更加完善。
    3、对于分配实施办法中的一些具体细节,应当明晰,比如对年终绩效奖、课时补贴等,应当有一个标准(现在是各校各行其是)。
    4、建立校“理财小组”(或“财务监督小组”)很有必要,这样做,可以做到财务公开,同时还可减少避免法人代表违法。“理财小组”应当有普通教师、行政领导、财务人员共同组成,形成一个监督机制。

 

答 复

民进中山市委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完善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和分配办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3年,我市在全省率先推行了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由于没有经验可借鉴,“摸着石头过河”,制定的各种实施办法难免或多或少地存在缺陷,非常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因此,我们很赞同您的意见。至今为止,我们在完善各项改革措施中做了以下工作:
     在实施聘用制方面,我们印发了《关于办理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的通知》(该文在中山教育人事网上已公布),专门就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和要求作了说明。相信,无论是学校还是教职工,如需要办理有关终止合同手续的,只要学习过(或在网上浏览过)该通知就知道怎么办了。而有关聘后管理的问题,我们组织了市属学校及镇区教办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学习了有关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以便他们在工作中能按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的业务。与此同时,我们还到镇区、学校现场办公,直接向校长们解释有关实施聘任后的规定,以及对聘任后所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校长们提出的疑难问题,有的当场答复,有些待研究后再答复。总之,凡是向我们提出的问题,我们做到事事有答复,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进一步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制度。
    应该说,在聘用实施办法中,已清楚界定了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无需再重新界定。至于由学校向受聘人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在聘用实施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必须由所在学校的聘用领导小组集体作出决定,而绝不能由校长一人说了算,只不过因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最后由其签署意见按有关程序办理而已。
    另一方面,为了完善分配制度,我们先后出台了《关于做好浮动工资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镇区中小学教职工收入分配问题的补充意见》、《关于调整绩效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各校必须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含统发工资和浮动工资),绝不允许拖欠,并要求发放岗位工资和绩效奖金时必须由教职工本人签领,签领表备查。这样做,一来可让学校全体人员监督浮动工资的分配是否按已定的方案执行;二来又便于上级部门督查工资发放的情况;目前我市所有学校都已实行了校务公开制度,对校长在支出经费方面进行监管。只要我们严格遵守现有的制度,真正把措施落到实处,就能完成好这项工作。
    对于各校自定的浮动工资分配方案,我们除提供让学校借鉴的方案外,亦明确指出已定的方案不是固定不变的。各校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实践的检验,对方案内容提出修正和调整。对切实可行的条款应继续执行;对那些不利于学校发展或者有碍公平分配的条款,可提出来,通过召开全体教师大会(或教代会)进行修正。
确定了中小学教师人均年收入标准后,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新定的增资政策,增资所需经费另拨解决。这表明教职工的收入标准是动态的,每年应有一定幅度的提升。
    对于绩效奖金放在学期末发放,可能会影响部分教职工生活质量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规定可调整绩效奖金的发放办法,但前提是必须由学校全体教师大会(或教代会)通过,否则,维持原有的发放办法。新发放办法规定,以上一个学期发放绩效奖金的平均数为标准,在下一学期按月发放,依此类推。这样,可有效解决部分教师每月生活质量降低的问题。
    为了推进改革,今年第四季度,我市将实施校长职级制。在有关校长职级制的文件中,我们规定校长的待遇由主办的政府另拨经费负责,不占用所在学校的人员经费。同时,在适当时候,将实施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的收入与校长的收入“捆绑”,这样,相对来说,由学校自主分配的经费会增多,教职工整体的人均收入会有所提高。到时,就能解决因利益问题导致的学校中层干部与一般老师间的冲突,最大限度地激活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至于如何更科学、更准确地理解“关键岗位”和“一线教师”等概念,我们今后会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明确这些概念的含义,以便指导各校修改和完善分配方案。最终使定出的方案,真正能体现多劳多得、优教优酬的原则,真正能调动起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这也是我们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我们会竭尽所能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推动改革向前发展,早日实现创建教育强市的目标。
    感谢你委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山市教育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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