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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建议

2004-09-21  来源:中山市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3392
案 号20050071
案 由关于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建议
提出人单金良
详 细 内 容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由于社会的一切资源完全为政府所控制,个人只能依附于政府才能生存,离开了政府就会寸步难行。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就是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审批权力减弱、个人生活权利的空间逐渐扩张及个人对政府依附性减少的过程。但在转变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规模与范围迅速扩大,政府又以新的方式控制着更多的社会资源及个人的经济生活,政府职能尽管有所转变,但却没有走上市场之路,而是进入了一个新怪圈。市场发展要求政府权力弱化,但政府权力却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得到了强化。这种行政管制不仅阻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无助于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中国加入世贸最为根本的就是建立以市场法则为依据的经济体制,而要做到这点就要从根本上转变政府之职能,以制度的方式明确政府该做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全能型政府职能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已引发了一系列负面效应。一是全能型政府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管了太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承担了太多本不属于政府的职能,使政府执行自身职能的能力——诸如宏观调控、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等受到削弱。造成应当由政府完成的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用服务等“公共物品”短缺,不能满足企业和个人的需要,政府不能充分履行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二是职能过多引发行政效率低下。由于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手段是审批,政府职能过多,过度干预经济,使企业到政府部门办事手续复杂,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付出许多不必要的虚耗成本。加上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内容随意、程序不清、时限不明、多头审批等,极大地阻碍了经济的高速运转与发展,压抑了企业等经济主体的创造性与活力。

 

办 法

    一、坚决实行政企分开。继续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和整个社会经济活力与效率。要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二、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使行政审批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大力推进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公共事业发展,扩大就业,提供社会保障,建设公共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四、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注重统筹兼顾,促进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
    五、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实现政府运行机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要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要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六、大力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掌握广博知识;要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新;要勤政廉洁,树立良好政风。特别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实事,努力使各级政府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答 复

对中山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提案
第92071号的答复

单金良委员:
    您提出《关于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以公共服务为中心,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和基本的公共产品,用以解决市场主体所不能解决的许多公共问题,保护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从现实要求看,政府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尤为迫切。
    在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政府在经济方面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性公共服务,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金融环境;二是通过制定科学的中长期规划,为企业、社会的理性预期提供充分依据;三是要及时公开提供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四是通过有效的市场监管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五是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但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常常把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和建设者混淆,既是提供者又是建设者。所以,应当努力地在经济性公共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使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成为经济性公共服务的主体。
从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立场出发,要建立有利于中山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实际的行政机构体制,仍有必要在前几轮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对中山现行的行政机构进行改革,特别是要参照国家机构设置的框架,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对现有机构进行重新调整和梳理,减少机构不对应对工作所带来的折腾和效率消耗。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先后进行了四次较大的机构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该属于政府的权力归政府,该属于市场的权力归市场;二是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切实解决政府的“越位”、“错位”和“缺位”问题;三是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构建服务型政府。下一阶段,主要从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探索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健全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着手,通过深化政府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上来。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开始花更大的气力来“兼顾”公平,着力推进和谐中山的构建。
    二、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市委、市政府一直都十分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把它作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突破口来抓。2000年以来,我市共开展了三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市原有审批事项1404项,三轮改革共削减1054项审批事项,减幅达75.1%。通过三轮的改革,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精简了审批事项,规范了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群众是比较满意的。
    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些部门负责审批的人员对改革认识不足;超时审批现象仍然存在;个别窗口工作人员素质低;重审批、轻管理仍存在;改革力度不平衡,处理审批事项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都与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根据合法、合理、高效能等原则,依托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系统,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可以由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决定、中介机构管好的事项,坚决取消政府行政审批管理,要进一步放开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准入和退出,这也是审改工作中我们把握的原则之一。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安全及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和垄断性(含专营)行业需保留审批外,其它行业应在明确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放开,由投资者自主决定进出。总之,要对审批事项进行严格的管理,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规范,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根据我市近年来改革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目录。
     三、关于公务员制度改革
    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一个行政体制和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新浪潮,必将伴随新世纪的到来而蓬勃兴起,特别是科技革命的影响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我市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通过一系列新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行为规范。主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注重提高公务员素质。严把公务员“入口”关,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招考公务员严格执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风考纪;面试环节实行考官、考生“双抽签”、考生佩戴序列号牌、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招录环节的招考公布、考试成绩、入围体检、入围考核和拟录用人员名单及时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杜绝暗箱操作。
    二是完善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扩大公务员的选拔录用视野,进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限制,拓宽公务员范围,扩大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比例,吸收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三是加强公务员在职培训和鼓励公务员参加成人学历教育,提升公务员的知识结构。选派一些优秀公务员到发达地区和基层农村任职锻炼,使我市公务员的政治思想水平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好转,提高了公务员的整体素质。
    四是建立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精神,以推行聘用制为突破口,以建立竞争机制、激励机制为重点,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未聘人员培训、转岗、重新上岗的具体办法,妥善安置、管理未聘人员。从制度上规范公务员言行,开展向人民满意公务员学习活动。
   按照我市在“十五”和“十一五”时期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创体制和环境的新优势,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政府部门做到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环境,吸纳各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借鉴其它地区改革的成功经验,致力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建立一个高效、廉洁、协调的依法行政管理体系。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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