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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辅导班不应开设在住宅小区楼层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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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2 来源:中山市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3787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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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20050108 | 案 由 | 关于学习辅导班不应开设在住宅小区楼层上的建议 | 提出人 | 张广洋,李英中,徐欣 | 详 细 内 容 | 随着市民越来越重视子女的素质教育,学习辅导班如雨后春笋地开办起来。但由于某些学习辅导班为了占据有利位置,往往在学校附近住宅小区内的住楼上开办,原本的住宅摇身一变成了学习辅导班,专门托管辅导4:00左右放学的小学生,接送的家长都可以自由出入整幢住宅楼,结果用来防盗的铁闸门常在接送时间敞开,这样已对整幢楼乃至小区的治安造成不少影响,居民的意见也很大。由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尽管业主已多次反应意见,但仍没能根本解决问题。 | 办 法 | 1、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开办学习辅导班地点的有关规定,在审核学习辅导班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时,对设在住宅区楼层上学习辅导班应不给予发证。 2、对已在住宅小区楼层上开办的学习辅导班应在证件年审或续牌时按新规定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改址,如不改址就不给予证件年审或续牌。 | 答 复 |
对中山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提案 第92108号的答复
张广洋等委员: 你们提出关于学习辅导班不应开设在住宅小区楼层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培训中心的基本情况 我市民办教育近年来发展较快,现有各类民办培训机构164所,培训项目涉及外语、电脑、艺术、文化教育、企业管理等方面。1998年前,我局曾批准中山业余艺术学校、竹贤教育培训中心、骏驰业余艺术培训中心、天湖书画培训中心等4所培训中心设置在住宅单元内。从1999年起就不再批准在住宅单元内开设培训中心。2000年骏驰业余艺术培训中心、天湖书画培训中心先后结业,竹贤教育培训中心于1999年3月迁出,中山业余艺术学校也于2002年9月迁出。目前我局批准在办的164所培训机构中,没有一所设置在住宅小区的住宅单元内。 二、关于托管辅导中心问题 2000年年初,部分培训中心开设托管班,超出办学范围,我局根据国家教育“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工作”电视会议精神和《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要求,发出《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补习班的通知》,清理了在培训中心开设的托管班。同时积极与市工商局协商,由工商部门审批托管服务牌照。2002年12月我局向市政府上送《关于学校开设托管班问题的报告》,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工商、物价、教育、卫生、消防、地税等部门研究加强托管中心的管理办法。2003年7月市政府召开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明确托管服务的经营牌照由工商部门核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8月1日以内部指引的形式发通知到各工商分局,明确托管中心可按一般的工商注册登记程序办理,并明确要求托管中心必须办理消防验收,提供餐饮的还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确保托管场所的安全。 感谢你们对我市民办教育的关心与支持!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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