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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除与文明城市不和谐现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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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2 来源:中山市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3023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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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20050112 |
案 由 |
关于清除与文明城市不和谐现象的建议 |
提出人 |
刘静 |
详 细 内 容 |
作为伟人孙中山先生的故乡参加创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意义重大,在众多参评城市中我们有很多优势:1989年被国家统计局列为全国第一批跨入小康的城市。先后荣获“全国绿化先进城市”、“全国科教兴市先进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称号,1997年荣获联合国人居中心颁发的“人居奖”。 近几年,我们的城市环境、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市民的整体素质以及城市文明程度都明显提高,正在积极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路。 目前,全国文明城市的申报评选工作即将开始,参加评选的城市都进入了攻尖战时期,我市后阶段的工作重点应该作一些调整。老子曾说:“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它精辟地指出了想成就一番事业,必须从简单的事情做起,从细微之处入手,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 城市的面貌直接反映着城市的文明程度,我们应该在城市面貌上下功夫,目前,我市存在一些与文明城市不和谐的景象: 1.商场或市场里不文明的商品包装,流动商贩兜售的黄色音像物品及书籍。 2.城区老建筑外墙的污迹,部分有损市容的烂尾楼和一些待开发无人管理并有不少垃圾的荒地。 3.城区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车辆,不规范或陈旧的广告牌,居民违章搭建的摊点,部分当街建筑不规范的外部电线。 4.街道流动小商贩,沿街乞讨者。 |
办 法 |
1.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城市面貌大检查工作,彻底清除或整改与文明城市不和谐的景象。 2.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造福全体市民的大事,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创建工作深入民心,使每个市民都积极投身到创建工作中来,自觉维护城市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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