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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农村街灯电费问题的建议

2006-10-22  来源:中山市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3103
案 号 20060025
案 由 关于解决农村街灯电费问题的建议
提出人 民进中山市委会
详 细 内 容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花了很大力气,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把利益分配向镇村和农民倾斜,并且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成立了市镇两级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改变乡镇“只见新屋不见新村”、脏乱差局面,不少农村已实现村改居,并大幅度地降低农村电价,还积极推进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推动镇村医疗卫生逐步一体化。广大农民对市委市政府的“三农”工作均以高度评价。但目前,以减轻“负担”、增加“收入”为核心,拓展“消费”为目的的农民生计改善仍然是一个影响全局的现实问题。其中,电费仍是农民生活的一种较大负担。虽然我市农村用电电价已大幅降低,但在农村用电中,据《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中价〔2005〕60号)规定,农村街灯电价按照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收费,比住宅用电电价、农业生产用电电价均高出8~18分/千瓦时(含税)。
    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以“农民”为中心的角度来看农村街灯的用电收费,按《通知》规定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收取农村街灯电费,显然在增加农民负担。原因是农村街灯用电是民用福利的用电,费用由村委会集体支付,最终负担仍在农民身上。
    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工业化发展阶段和政策趋向的变化,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切实把“三农”放到国民经济全局中统筹安排,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更加主动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大农村改革力度,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力度。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在于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应该摆在“三农”工作的首位。

 

办 法

    为此,就农村街灯收费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几点建议:
    1、让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委会居民同等城市居民、城镇居民享受免交镇或市政街灯费用,以此减免村委会交付村委会街灯的费用。
    2、未完成村改居的村委会的街灯用电按住宅电度电价(64分/千瓦时(含税))或农业生产电度电价(63.2分/千瓦时(含税))标准收取,减轻农民的负担。
    3、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全部实现村居会街灯由市、镇两级市政共同建设、维护和支付用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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