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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我市镇区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2007-10-23  来源:中山市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3035
案 号 20070078
案 由 关于落实我市镇区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提出人 民进中山市委会
详 细 内 容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中央、省、市都有指令性文件,要求各级政府严格贯彻。2005年4月份,中山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要求镇区机关事业单位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文件要求全市各单位、企业特别是镇区的企业单位执行或恢复公积金制度。同时,文件还督促各企业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原来不符合规定的公积金缴存标准。但此政策仍未见镇区贯彻执行。
    2006年8月21日,市政府发出《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要求: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收入的10%,单位为职工缴存和职工本人缴存平均标准分别为:正厅干部950元/月,副厅干部850元/月,正处干部750元/月,副处干部700元/月,正科干部600元/月,副科干部550元/月,科员500元/月,办事员和工勤人员450元/月。镇区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参考前述规定执行。社会其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而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备案后执行。社会其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而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备案后执行。大部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已经执行,许多镇区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则至今不见执行。
    据调查发现,中山市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存在较大的差距,公积金高的每月可达几千元,少则每月200元或者没有公积金。根据新政策中山市2005年度缴存公积金最高、最低额度应是3725元和186.25元。但许多镇区的事业单位虽已有设立公积金,但仍维持在最原始的每人每月30元,单位每人每月30元的最低标准。
    市与镇区同行业及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公积金差距过大及基层政府机构曲解执行上级政府政策的行为,显然与建设和谐中山的精神是不相符的,长远下去不利于中山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良好形象的树立。

 

办 法

    建议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并督促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落实与执行,要求各镇区和事业单位每年公示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情况,凡不按政策执行的部门和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答 复

 

民进中山市委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落实我市镇区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工作,继续督促各镇区、企业单位等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努力争取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一、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由中心领导直接负责,接受基层在职职工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二、利用基层镇区国土分局的人力资源,在各镇区完善基层公积金专责人员,及时了解掌握镇区公积金缴存情况,宣传公积金政策。
    三、拟建立通报制度。在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布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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