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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的建议

2008-11-23  来源:中山市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3036
案 号20080022
案 由关于“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的建议
提出人民进中山市委会
详 细 内 容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使广大老年人共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我市结合实际情况,于2007年出台了新的《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其中提到“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300元长寿保健金,长寿保健金数额可随社会经济发展作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长寿保健金的发放不但给予百岁老年人优惠待遇,也体现了中山市是名符其实的“最具幸福感城市”。然而,事实上能活到一百岁又能自理的老人为数不多,真正享受“长寿保健金”的人数是很少的。
办 法
    1、把“长寿保健金”的发放起点从80岁开始,金额应作相应的调整和提高,80岁的“长寿保健金”应为300元/年•人,90岁的“长寿保健金”应为400元/年•人,100岁的“长寿保健金”应为500元/年•人,如此类推,每十年递增100元/年•人,如果财政允许,也要逐年提高发放标准。
    2、借助现代化的智能管理,与新的医保卡一体化,让合资格的老人人手一卡,简化办理领取长寿保健金手续的方案。

 

答 复

 

民进中山市委员会:
    你们提出关于“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自1996年开始发放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到目前为止累计发放接近200万元。在发放的过程中,先后进行过两次调整,1996年发放的时候标准为每人100元/月;2003年1月进行第一次调整,由每人100元/月调整为200元/月;2007年5月进行第二次调整,由每人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并且在新修改的《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中明确: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数额可随社会经济发展作适时调整。长寿保健金发放的年龄起点降低,金额提高,有利于让广大老年人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也有利于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更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目前,我市8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27000多人,其中80-89周岁的老年人有23000多人,90-99周岁的有3000多人,100岁以上的有80多人,人口基数较大。如果按80岁以上的每人300元/月,90岁以上的每人400元/月,100岁以上的每人500元/月的标准发放长寿保健金,每年的长寿保健金支出额将接近1个亿,当前的财政还难以承受。随着我市经济不断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各级政府已经把财力的重点投入到了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以及其他一些重大的民生工程的建设当中。
    市政府除了向百岁老人发放长寿保健金外,还通过扩大社会养老保障面、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等方式来对老年人进行保障。目前,全市的社会养老保障面已覆盖全市的各类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城镇总参保人数达420万人次,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达1100元,参保农民达44.6万人,此外,农民还有不同程度的集体分配。全市有9496户26592人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5000多老年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 1912人享受五保供养。所有的老年人都能够保障基本生活,能够感受到生活在和谐中山的幸福。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强,广大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将会逐步提高,让老年人充分地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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