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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花木企业征收增值税的建议

2008-11-23  来源:中山市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3269
案 号20080026
案 由关于对我市花木企业征收增值税的建议
提出人民进中山市委会
详 细 内 容
    我市花木企业面积近6万亩,产值约10亿元,全市从事花木行业的农户近2万人,中山花木在华南地区占有重要地位,产品除满足华南地区外,还销往西南地区、中南地区、华东地区的10多个省市。相比其它花木主产区,中山花木发展较早,但发展的速度相比较慢,比如周边的陈村花卉世界,年交易额30多亿,浙江萧山年交易额达25亿元,辐射大半个中国。
    我市花木产业同上述地区相比相对较落后的原因有多方面,但其中一点重要原因是税收。目前花木产业方面国税税收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
    1、全国各省国税税收不一致,如浙江等很多省对花木免税。
    2、广东各市税收不一致,顺德、芳村相对比较低,其它地方比较高。
    3、我市各镇区税收不一致,有些镇区交纳1.2%,有的镇区企业全免。
    4、公司和个体税收差异大。现行增值税制度按财务核算水平和生产经营规模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按规范化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即个体花场交纳1.2%的税,但公司如果销售额超过180万,就按一般纳税人对待,一般纳税人按应税销售额的17%征收增值税,这大大加大了企业的负担,造成有些中山花木企业转到周边低税收城市去注册,更多的是干脆取消公司执照,转为个体花场。
据悉,我市花卉协会不断收到其下属会员反映,他们的公司已接到当地国税分局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要按应税销售额的17%交纳增值税。由于地租、人工、肥料、农药等主要的经营成本都无增值税发票抵扣,实际交纳的税收更高,这些企业面临困境,要么倒闭,要么迁移到外地,要么公司缩身为个体。
    按照国家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我市国税只认定个体花木场生产的免增值税,但对企业的自产自销部分要征收增值税,而本身花木生产面积大的都是公司,他们一般有几百亩或几千亩花场。发展现代农业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环节,通过扶持农业企业,增强其竞争、辐射、带动能力,则可大大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发展现代农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环节,国税部门对个体免收增值税,而对生产能力大的农业企业征收增值税,这对农业企业是不公平的,鼓励个体式生产,否定企业化经营,是农业的一种倒退。
    花木企业对我市花木产业的发展起到龙头带动作用:1、推动花木行业技术创新的都是公司,个体花场规模小,无能力实施技术创新;2、带动花木销售,解决农产品流通难的是公司,而不是个体花场,企业四处参展、建立网站,把中山花木产品推销到外地。
    按从2008年开始实行的对我市花木企业征收增值税税制度,是一种鼓励个体式生产,否定企业化经营的做法,是农业的倒退。花木行业是整个农业中最有朝气,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一个行业,花木作为中山农业的一个亮点,理应受到扶持。由于这个行业关系到近2万名农民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对我市花木企业征收增值税是对我市花木行业发展的沉重打击,这不但不利于我市花木企业的做大做强,而且我市花木企业还将面临生死存亡。

 

办 法

   1、全市统一税率1.2%,避免各镇区不同,从事花木生产的公司同个体花场一样免征增值税。
   2、花木生产企业按生产面积确定自产自销部分,确认的自产自销部分免收增值税,以花木平均年产值2万元/亩计,如企业自有生产面积500亩的,则年自产自销产值为1000万元,该企业销售额100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超出销售额部分才征收增值税。

 

答 复

中山国税函〔2008〕49号


关于对中山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案
第102026号的答复的函

民进中山市委会:
    你们提出关于对我市花木企业征收增值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花木产品增值税政策
    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花木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直接从事花木种植的,免征增值税;外购花木再销售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增值税免税、减税管理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免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纳税人直接从事花木种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备案类的减免税项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的纳税人,除属于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我局对花木产品执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从税收政策看并不存在全国各省不一致、广东各市不一致和我市各镇区不一致的情况。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有的纳税人全部销售免税货物,有的纳税人同时销售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这些纳税人有的向税务机关提请办理了减免税备案,有的未提请备案,已提请了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有的自行划分应免税货物的销售额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的尽管征免税项目分开核算,但应税和免税项目核算不清,由税务机关对其减免项目进行核定。由于上述原因会出现尽管纳税人有经营免税项目,但由于未提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或不能分别核算征免税项目,这些纳税人经营的免税项目均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
    此外,个别企业去年应免税销售额合计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手续,因此对这些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花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是全国统一的,但由于纳税人经营核算、提请备案等情况的不同,自产与非自产比例不一致,会出现不同纳税人间税负的差异的情况。基于上述的原因,我局也无办法全市统一一个征税率。
与花木产业发展相联系的不仅有税收政策,还有企业的单位面积产量的高低,行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程度如何,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流通渠道是否健全和顺畅,劳动力素质的高低,投入资金多少等等,都会对这个行业的发展产生影响的。
    五、我局将采取的措施
    为了改进对花木企业的税收管理,支持花木企业的发展,我局今后将进一步落实以下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纳税人直接从事种植花木再对外销售的,只要其征免税项目能分别核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在国家调整增值税政策以前,继续对其种植并对外销售的花木免征增值税。
   (二)做好管理和服务
    1.加强巡查,发现从事花木生产经营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知花木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减免税的备案手续,对既经营应税项目又经营免税项目的,辅导其做好应免税项目的核算工作。
    3.加强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的宣传辅导,对于既经营应税项目又经营免税项目且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及时督促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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