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20090033 |
案 由 |
关于改进当前司法救助工作的建议 |
提出人 |
叶裕华,彭增华,肖伟 |
详 细 内 容 |
司法救助工作对于保障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司法,化解社会矛盾,推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过对当前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了解和调研,发现了一些急需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是救助对象范围过窄。实施司法救助的案由狭窄,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追索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三费”案件为主,而其他类型的案件实施的救助仅限于少数个案。救助对象狭窄,弱势群体占较大比例,救助对象绝大部分是属于低收入群体的自然人,一般为低收入者、老弱病残者。对于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在诉讼前陷入困难者、诉讼中无能力保护自己合法权利者,无明确规定。救助标准模糊,救助程序繁琐,当事人的知晓率较低,没有统一的审查机制也给审批工作带来了不便,存在因种种原因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 二是救助方式单一。仅限于减、免、缓诉讼费以及为刑事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对于某些特定的当事人,进行基本法律知识的援助,指导正确诉讼,提高维护权利的能力甚至更为必要。 三是对经济困难的理解不一致,司法上对“经济困难”的界定和社会其他机构及群众对“经济困难”的理解不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的形式和内容也不同。且认定“经济困难”的主体不明确。没有明确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的出具主体,个别当事人自己凭关系或因有关人员责任心不强而到相关部门随意盖章,由此造成了法院审查上的困难。 四是缺乏稳定的经费保障。司法救助经费没有相应财政拨款,而是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中提取,势必影响法院其他方面的正常经费开支,如某法院今年以来缓、减、免诉讼费达21万元,而同为司法救济举措的法律援助却有相应财政拨款,有的已纳入财政预算,由此造成办案经费短缺,制约司法救助的发展。 |
为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当前司法救助工作的成效,提出如下建议:
通过立法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或者说从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入手,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完善:
在立法、立例层面(宏观)上,要对司法救助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法院作为救助法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作法违背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利于司法救助的长远发展,建议制定《司法救助法》或《司法救助条例》,对司法救助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经费等作出具体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体系相衔接,协调好法院和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立司法救助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在具体操作层面(微观)上,做到“三要”,即:
一要适当扩大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将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诉讼中出现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确有经济困难的单位列入救助范围,可适用缓收或适当减收诉讼费。若其胜诉,赢得利益超过受诉法院对其减收的那部分诉讼费,可要求其足额补缴。
二要扩大司法救助方式。包括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加强法官的法律释明义务,指导当事人正确诉讼;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加大执行力度,以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有效衔接,联合司法局、民政局、乡(镇)、村(居)委会,帮助困难当事人解决在诉讼中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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