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2010〕20号 对中山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 第104025号的答复
彭增华委员: 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非常及时,所提问题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在烟花爆竹管理的运输、燃放、销毁等三个环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特别是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上,加强安全管理和执法力度,对大型的燃放烟花爆竹晚会,我局对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规模,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作业方案和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格等都进行了严格审查,确保燃放烟花晚会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一、关于完善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镇区要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对此,我局也认为十分必要。在新形势下,城镇结合部位以及镇区住宅小区发展很快,而进驻的人群中,部分是传统农民和外来员工,受传统习惯影响仍然在春节等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对在新环境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带来的后果认识不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我市在1994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在城区禁止零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布告》已经跟不上新情况需要,布告规定的禁燃区除了城区外,应该把城镇结合部位和镇区住宅小区也包括在内。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完善落实有关措施。 二、关于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近年来,我局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运用宣传单张、条幅、广播电视媒体等对无证经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给予足够的宣传、教育和警示;社区和村(居)配合拉挂宣传标语和派发《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等方式,通过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将宣传工作落实到每家每户;通过各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民警兼任)召开法制知识讲座,提高在校学生的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减少了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市政府也逐步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收到一定效果。 三、关于加强执法力度,以警效尤。我局近年来积极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在春节、元宵等节庆日期间,与城管执法、安监、工商等部门成立联合整治小组,在我市城区范围内联合开展了有关禁止零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专项整治行动。2010年春节期间,我局在专项行动中出警680多人次,清查场所1000余家,共查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点90余家,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件41宗,查获烟花爆竹154箱。行动中,我局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执法,并因时制宜地制定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根据开具的《违法行为告知书》,春节假期结束后再通知当事人到辖区派出所接受处理,这一创新的工作方式既达到了预期目的,加大了执法效果,又充分展现了公安机关在科学发展新时期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优越性,为中山市民欢度春节添加了和谐因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请委员继续关注、监督我们的工作,一如既往地为我们出谋划策,共同促进和谐平安中山建设工作。 特此函复。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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