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规范用工管理,解决我市个别镇区特殊劳动关系纠纷问题的建议
|
|
2012-06-20 来源:中山市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6517 次 |
|
|
案 号 | 111185 | 案 由 | 关于规范用工管理,解决我市个别镇区特殊劳动关系纠纷问题的建议 | 提出人 | 杨国明,叶裕华 | 详 细 内 容 | 沙溪镇、大涌镇分别是“中国休闲服名镇”和“中国牛仔服装名镇”,沙溪的服装企业从分工来开,绝大多数都是裁剪和缝制服装,不负责漂染和洗水。大涌镇是我市服装“洗水”(制衣漂染)行业最集中、最发达的镇,多个品牌远销世界各地。大涌牛仔服装在总量、品牌、设计、加工技术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产业优势,尤其是牛仔服装的洗水技术,居于国内先进水平。近年来,大涌牛仔服装产业已初具规模,与牛仔制衣相关的纺织、印花、洗水、织唛、纽扣、拉链、机械配件等配套企业集聚发展,形成了织、洗、染、产、销一条龙的完善产业链,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洗水行业在发展的初期利润空间一度相对较大,导致从事该行业的企业加速膨胀,产能出现了过剩,政府开始对经营牌照的发放进行限制。目前,取得质量和资质认证的企业全镇只有24家,规模比较大的有国城制衣厂洗水厂、锦兴服装洗水有限公司、文田制衣洗水有限公司、利得纺织制衣洗水有限公司等。之前总厂只经营一两个车间,2003年后由于漂染和洗水业务规模的扩大,开始扩大车间数量并出现将业务外包出去的现象。08年金融风暴以来,随着服装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服装企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作为牛仔服饰、休闲服饰等服装生产必经工序的“洗水”更是微利行业。现在洗水行业已呈饱和状态,旺季不明显,淡季则存在“吃不饱”的现象。企业之间出现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局面,增加了洗水企业生存的难度。为保生存,制衣企业冒险赊货代卖,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大多数制衣企业出现延期发放工人工资现象。更有甚者,某些钻营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欺诈运作,得到利益后弃厂而逃,工人难以讨薪,苦不堪言。 这种经营模式因主体资格不规范容易引发劳动纠纷,而且责任主体较难确定,劳动者维权困难,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一、存在的问题: 劳动关系既是经济关系,又是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能否实现。调查发现,洗水行业的了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模小,存在恶性竞争;污染大,严重影响环境 牛仔制衣是大涌镇两大支柱产业之一,而洗水工艺企业则为牛仔制衣工序的延伸,它们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目前洗水企业特有的接单加工和次品的结算方式也直接造成企业与工人工资结算时效的拖延,超越工资发放周期发放工人工资的现象。久而久之也成为了洗水厂拖延发放工人工资的“行规”。企业缺乏管理、工人技术良莠不齐制衣企业验证合格品标准不一等。也是造成生产次品率上升的原因,企业与工人在次品扣款的争议不断,最后不得不以谈判形式结束争议,发生金融风暴以来,制衣行业大受冲击,为保生存,制衣企业冒险赊货代卖,资金周转困难,又造成了制衣企业延期发放工人工资现象。在调研发现,制衣漂染行业普通工人工资普遍较低,没有保障,且工作环境较差。比较特殊是承包制的,一没合同,上班时间每天12小时制,节假日都没休息,计件工价有点低,工资每个月的拖延发放。个别企业甚至出现拖欠两三个月工资,以此来留住工人的举动。工人大多都是外地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老板的行为只能听之任之,敢怒不敢言。 每年4月,7至9月以及年底,是制衣漂染的三个小旺季。而由于淡旺季销量的不同使得工人工资数额差别较大。有部分老板为了避免背负拖欠太久工资的包袱,采取旺季工资押后,先发淡季工资的做法。 目前洗水企业特有的接单加工和次品的结算方式也直接造成企业与工人工资结算时效的拖延,超过工资发放周期发放工人工资的现象。久而久之也成为了洗水厂拖延发放工人工资的“行规”。(企业一般在每月15号左右发放两月前的工资。由于“行规”每月分厂需要跟客户对数,即7月完成生产, 8月底之前跟客户对好帐,对账之后,9月做好工资表, 9月15左右发工资。) 一般工人工资以“底薪+计件”的方式计算,次品赔偿对工人工资影响很大,企业缺乏现代化管理制度、工人技术良莠不齐,素质普遍较低以及各个企业验证合格品标准不一致都是造成生产次品率上升的原因,企业与工人在次品扣款问题上的争议也常发生。在第二个月与客户对数时次品率高或者客户逃单,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工人的工资收入。这些都使工资问题成为矛盾的中心问题。 (二)劳动关系复杂,采用承包工种制: 总厂,分厂,包工头,工人四方力量。类似建筑行业,洗水行业中工人不直接跟企业签合同的现象也非常普遍。 总厂与分厂(车间):税收特殊,不具体到每个车间收,而是针对总厂一起收(按机器数量计算),总厂再把相关税收摊分到每个分厂(车间)。总厂不参与分厂(车间)的日常经营活动,只按时收取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分厂(车间)与包工头: 承包合同:只标明费用等简单事项,一般不涉及社保等内容。 包工头与工人:分厂(车间)跟包工头结账后,分发给工人并从中提成。 (三)工资标准不一: 洗水工种技术含量高,工资较高(一般每月收入1-2万,甚至3到4万),由于没有统一的工资标准,一旦发生纠纷,工资赔偿标准很难界定,加大了确定拖欠数额的难度。 (四)普遍没有社会保险: 购买社保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但有些劳动者因为不太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看重一时的利益,不愿意购买社保,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考虑没有太周全,便没有购买相关社保。有关的社保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所规定,参加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参加社保的话,用人单位还是可以直接从他的工资里扣除参加社保的个人承担的费用。”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可以说是一种投资,一旦碰到工伤事故,可帮用人单位减轻损失。该镇一洗水厂工人因工受伤入院的个案,据了解,光医疗费就花费了二十多万,接下来还要进行伤残赔付。因为厂方没有替伤者购买社保,所以全部资金都要由厂方担负,给厂方经济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厂方没有替伤者购买社保,同时该工人没与厂方签订有效合同,但是由于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所以厂方要负起全部的责任,赔偿由厂方100%进行赔付,除了医疗费之外,还要赔偿其他的费用。可见,不参与社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将会损失惨重。 二、劳动争议问题难以处理的深层次原因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这些群体性欠薪纠纷防治效率与效果的问题,导致从纠纷的产生至平息,需投入巨大的成本,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归根到底就是没能形成一个防治群体性欠薪纠纷的常态工作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产能过剩,恶性竞争是根本原因 大涌、沙溪牛仔制衣行业快速发展,而市场的发展已远远滞后于产能的扩张。 洗水行业在发展的初期利润空间一度相对较大,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少数人发展起来之后,其他人看到这个行业能赚钱,就纷纷涌进来。导致从事该行业的企业加速膨胀,产能出现了过剩。目前,取得质量和资质认证的企业全镇虽然只有24家,但2003年后由于漂染和洗水业务规模的扩大,开始扩大车间数量并出现将业务外包出去的现象,目前实际经营单位有400余家。受金融海啸和人民币升值因素的影响,整个服装行业出口出现萎缩。随之而来的是整个产业链条出现业务量下降、恶性竞争、价格下降、企业开工严重不足、企业利润大幅下滑的状况。“洗水”也受制于产业链中上游企业影响成为微利行业。现在洗水行业产能已呈过剩状态,旺季不明显,淡季则普遍存在“吃不饱”的现象。在有些厂家盲目地用降低单价方法来拉客户找货源,给整个洗水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更多地人为地造成了混乱。企业之间出现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局面,增加了洗水企业生存的压力。牛仔制衣是大涌镇两大支柱产业之一,但是红木家具多为内销,无发票现象较多,税收相对少,而牛仔制衣多为出口,税收可观,对政府税收贡献大,导致政府对该产业的依赖性增强,加大了监管难度。遇到劳资纠纷,找劳动局,通常会转给工厂所在村的治保会,让他们调解,放在村治保会要半个月,不到期限是不会有结果的。通常过了期限才会告知结果:他们调解不了。到劳动局又要半个月的调解期限,一般最终也是告知:他们调解不了,让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期限是三个月,一拖四五个月没结果都有可能。这样,迁延日久,必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如果对方到期不执行,就只能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洗水厂面临外部客户赖账和内部管理的双重压力 洗水厂也有难言之隐,对于洗水企业来说,在这个非常时期,很多企业面临的不是赚多少的问题,而是企业生存的问题。这些老板每天一睁眼,想到的就是今天不开工也得支出多少钱,厂房租金、水电费用、计时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的工资以及必须向政府上交的各种税费等这些统统是每天都要发生的费用。对这些老板来说,开工是赔,不开工也是赔,但是不开工赔得更多,这也是为什么那么低价,有些工厂也接单的原因。在如今市场疲软的形势下,客户拖欠货款,无理拒收货物迫使出口商品降价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企业接单左右为难,不接单就无工可开;接了单子又担心收不回钱。制衣厂拖欠甚至赖账的现象也大幅度地增加了洗水厂的投资风险。 在内部管理上,洗水厂也有很多无奈。洗水行业的很多承包者一般是从带班、主管、师傅、厂长一步一步做起,钱多了以后再和别人合伙一起承包一个分厂(车间)。他们文化水平偏低,并且长期在这里面混养成或多或少的赖皮性,上下一条线,线上都是这类人,坑瀣一气,慢慢地形成了现在制衣洗水厂这种管理方法和管理习惯。老板或许不是这一类人,但因为家大业大,穿鞋的怕赤脚的,很多时候也得让他们三分。慢慢地也受其影响,让这种方法和习惯渗透进来了。为了多找货源多拉客户,一般找厂长、洗水师傅这些高薪人员时都要求对方能给厂里带来一定数量的货源,下面那些管理人员或承包人只要能给厂方带来货源,就能增加竞争力,就使得厂方的这一席之地更有保证。相应,厂方要求对方带货,那在技术、管理能力上就得退让一点,降低要求。如果货出了问题,一般的洗水厂从自身利益来考虑不会多么责难这些人;再就是这些人不会平白无故地坐在这个位子上,有些人是得罪不起的,所以只有拿工人开刀了。很多厂货出了问题只要有人赔就行了,但究竟货是在哪里因什么原因造成的问题他们也不敢深究。这就是虽然货月月赔,赔货问题还是月月有,总解决不了的症结所在。这中间又只有承包部门倒霉,因为相比之下承包部门是外人,并且一般的承包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意也不敢反抗,他们一碰到这种事就互相扯皮,推不掉就在工人身上打主意找补。 (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错综复杂,责任不清 在2008年之前,洗水行业货源充足,工期紧迫,不分包不足以按期履约,劳务层逐渐形成为劳务作业分包形式。这个链条人员流动性大,利益主体多,难以维持长期、稳定的劳务分包关系。而处于劳务关系链的上家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各种越级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暗箱操作,将市场风险转嫁到下家。一旦中间某个环节卡了壳,工人工资便没了着落。”总公司企业与工人之间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由包工头出面,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分包劳务工作。合同签订不规范,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单价、支付方式等问题未作约定等,都有可能引起工人工资支付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劳务作业分包没有统一的形式,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在劳务作业分包过程中由于工伤、报酬等引起的劳动纠纷很难处理,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劳务作业分包中的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劳务受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即洗水分厂或车间)与工人(劳务提供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工人与劳务接受者即劳务分包人(总承包企业即总厂、总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从图一(见附件)可以看出,实际上集体劳务合同本身就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劳务分包人与劳务承包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另一个是工人与劳务受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分包人总厂和劳务受包人洗水车间成立集体劳务合同之后,劳务作业就可以看作是劳务受包人洗水车间对劳务分包人洗水总厂的一项债务,劳务作业分包中劳动关系模式就是三方约定,债务人(洗水车间)的债务由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洗水总厂)履行债务。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洗水总厂)直接提供劳务,债权人(洗水总厂)向债务人(洗水车间)支付劳务费,如果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洗水总厂)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洗水车间)应当向债权人(洗水总厂)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洗水车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债权人(洗水总厂)向第三人(工人)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却故意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消减了立法本意,扭曲了原本简单的劳动关系,常常形成三方、四方甚至更多牵连的复杂关系,而其中很多情况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定责任而故意制造的“复杂”。在这种复杂化的背后,牺牲的是劳动者、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的利益。一旦他们的利益受损,很难在纷繁复杂的关系中理出头绪,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恶意欠薪”入罪遭遇执行之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司法机关将可以依法对那些恶意欠薪的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老百姓的安全感,都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以往对“黑心老板”,劳动者只能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渠道寻求民事救济,但在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后,对这类恶意欠薪行为就可以采取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 如前所述,劳动关系复杂化导致的直接后果就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如果不能确定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则无适用空间,新罪名有可能促使用人单位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消解劳动关系,彻底排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的前提。如何界定恶意逃避劳动报酬支付义务的责任人和行为人,将有待于新的解释的出台予以进一步明确。 从该规定的第三款“可免除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罪名的设计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帮助劳动者及时取得劳动报酬,而不是“以刑抵薪”,对于恶意欠薪者来说主要是起警戒和预防作用。但该罪名在生效后能够实施到何种程度,还是有些疑问。如该条文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是恶意欠薪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欠薪人和被欠薪人相对而言,欠薪人处于强势地位,与政府部门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政府有关部门基于情面会去责令吗?很显然,“不责令不构罪”,那么劳动者讨薪只能又回到了起点。 更何况,“责令”的方式是书面还是口头,由政府哪个部门去“责令”,这都是问题。“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这一归罪前提条件设计的遭遇了执行的困惑。 (五)在制度设计上不够得力,缺乏相关部分之间的协调办案机制 1.企业内部纠纷协调机制的缺失。 企业内部的协调机制由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组成。这些纠纷协调机构比较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情况,是化解企业内部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尤其是集体劳动关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调研结果来看,当前洗水企业内部很多没有设立工会,更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于企业内部纠纷协调机制的缺失,使得大量的欠薪纠纷(当然也包括其他劳动纠纷)未能在一开始就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最终引发群体性事件。如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企业自我化解纠纷的功能,实现纠纷调处的最佳时机,最低成本,最好效果,这无疑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2.事前监管防范力度不足。 近年来,虽然我市劳动监察的力度不断加强,劳动监察的执法水平也不断提高,但在群体性欠薪纠纷的事前监督上力度仍不足。一方面,劳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监察的方式方法过于简单。调研发现,当前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在编干部人数8人,下属各劳动分局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干部人数24人,而辖区内有洗水企业400家,企业职工合共2多万人。如此悬殊的数据差距,监察效果可想而知。更何况劳动监察的职能很广,分散了许多监察资源,导致劳动监察陷入力不从心的尴尬境地。人手不足同时也限制了监察方式方法的有效创新,影响了监察的效果。另一方面,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形成全方位的防范体系。 3.纠纷调处手段的单一性。 一直以来,洗水行业引发的群体性欠薪纠纷最终都是由市镇劳动部门、市法院通过准司法或司法程序调处的。从调研的情况来看,现有的相关各职能部门中,除了劳动仲裁、劳动行政、公安、司法等部门的纠纷调处职能得到加强以外,其余民间或行政部门的纠纷调处机构功能日益弱化,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有的甚至已经淡出纠纷解决系统。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本是法治社会的首选办法和应有之义,但是,群体性欠薪纠纷的调处有别于一般社会纠纷,它需要一种全方位、多层次、更加积极主动的调处方式,而司法的被动性恰恰限制了劳动仲裁、审判、执行等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能发挥。从洗水行业纠纷调处的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并不是法律途径的启动者,劳动者往往采取集体堵塞交通、上访、请愿示威等方式要求解决自身利益,引发不安定因素,在此情况下才引致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启动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可见,目前我市劳动关系的社会治理架构不健全,劳动行政、劳动仲裁、行政调解、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职能行使缺乏综合协调,社会有限的协调和治理资源不能得到有效整合,社会应急处理措施缺乏规范,协调和治理功能不能完整体现,必须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予以优化和改进。 | 办 法 | (一)优化经济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型战略型产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1.牛仔产业要转型升级。 牛仔产业在危机时代,发展形势严峻,不确定因素还较多,生存压力犹存。因此必须把结构调整、优化产品升级摆在第一位,着力提升品牌,市场掌控,科技创新。当前最重要的是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以加速实现产业的升级。培育新型战略型产业,优化经济结构大力培育和扶持新兴产业将是大涌今后持续发展的出路。牛仔产业须提升整体发展水平:引进战略投资者,从生产规模、环保设施、职工住宿、生活等方面综合规划、建设,提升牛仔产业行业整体水平,政府对投资者给予土地、建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成立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生产、管理、信息等全方位服务。以产学研结合为手段,吸引一批高校、科研机构的人才,为企业进行设计开发、品牌宣传、技改攻关、新技术推广,用科学手段促进传统企业的改造;同时,转变经营增长模式,大胆应用先进的技术,积极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采用新工艺技术,增加产品附加值,当前升级或者说提高附加值的关键还是在于提高设计能力与开拓市场的能力。尤其是在开拓市场方面促进企业质量和效益的“双提升”。 2.洗水行业应提高准入门槛、清理资质差、纠纷多企业 洗水行业与服装加工行业相伴而生,在历经十余年的野蛮生长后,洗水行业迎来了其发展历程中另一个重要节点,重新洗牌亦呼之欲出。为此要当务之急是调整产业布局,着力发展电气设备、机械装备及节能降耗三大行业。目前的洗水行业是一个微利行业,需要规模效应,需要投入治污设备,因此必须进行总体规划、集中管理,针对目前我市洗水行业规模小、竞争力差、污染重等问题,只有走科学规划、统一规范之路。建议对新投资建设洗水行业者,从投资规模、技术水平、治污能力等方面设置较高门槛。现有洗水企业必须在增加科技含量、自主创新、市场策划、形成地方性区域性品牌。对存在用工混乱、劳资矛盾多发的企业,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必要时,政府可以制定措施,建立清理、退出机制,对部门不达标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积极扶持优秀厂家或者鼓励其并购。类似问题多发地广东东莞市,就制定实施了“关闭一批、搬迁一批、管好一批”政策,其中“关闭一批”即在2009内关闭市内241家高污染的“四纯两小”企业。所谓的“四纯两小”企业,即纯电镀、纯漂染、纯洗水、纯印花企业和小规模造纸厂、小规模制革企业(当时全市此类企业的总数量)。对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仍应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支持;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二)探索多种工资垫付方式,建立工资保障金和保证金制度,确保工人的劳动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1.为了尽快消除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劳动行政部门和市法院需要灵活适用法律,探索多种工资垫付方式:如:(1)出租方垫付。在劳动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对欠薪企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物业出租方按照一定比例先行垫付工人工资。(2)村委会垫付。在出租方无能力或不愿意垫付的情况下,责令村委会按照比例预先垫付。(3)拍卖行垫付。在法院委托拍卖行对欠薪企业财产进行拍卖时,要求拍卖行先行垫付该企业所欠工人的工资,事后再从被拍卖财产所得款项中抵扣垫付款项,这样可以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 2.建立工资保障金和保证金制度 (1) 工资保障金制度。分厂(车间)出了问题,由总厂负责处理。政府负责监督总厂与车间工人谈判,谈到双方同意为止。如无法谈妥,政府先行垫付工资,随后向总厂收回垫付款。(保障金制度由政府出资,政府拿出一部分维权费用,但只是暂时拿出,之后要从企业中追回); (2)保证金制度。承包企业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保证金,分厂(车间)经营不善,拖欠工人工资,总厂根据分厂(车间)交付押金数额按一定比例发放给工人。作为政府,收取工资保证金不不受法律支持,这就需要借助企业、商会以及行业协会的力量,成立行业协会,抱团发展,这样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增加企业利润。 (三)加大监督力度,促进用工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企业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生产环境。从政府角度讲,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和检查,加大对欠薪逃匿现象的打击力度;从规范行业行为,引导企业健康展开和采取行政手段加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管理等方面着手,努力扭转目前制衣、洗水行业管理的被动局面;同时,政府劳动部门为协会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工人之间搭建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帮他们理顺各种关系,互相之间广泛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缓和越来越紧张的雇佣关系,努力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平衡,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从企业的角度讲,总公司要加强对洗水车间的管理。企业的管理水平无疑是市场竞争重要的砝码。强化管理,练好内功,降低成本,企业竞争力才能提升,才能抵御风险,经得起风浪。 对于分厂(车间)来说,要牢固树立“生存比发展重要,现金流比利润重要”的理念,重视现金管理,加快应收账款催收,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调研评定,定期逐渐核对已形成的应收账款,制定完善的应收账款回收办法,严格控制账款,开展多种形式的清欠方式,减少坏账损失,保证债务安全和现金流持续。 (四)建立多部门联合协调机制,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1.思想上要高度重视。 群体性欠薪纠纷涉及面广、涉及人群多,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我市社会的发展、和谐与稳定,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基层组织对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都十分重视。调研中我们深有感触,如区劳动监察部门在监察事务极为繁忙的情况下,集中力量,将监察工作重点放在企业工资发放情况上;而其他有关部门如政法委、维稳办、信访局、公安等也都将解决此类纠纷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在与企业领导的座谈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多数企业领导都明了欠薪行为的严重性,强化维权、维稳意识。 2.建立健全预防群体性欠薪纠纷的多项制度。 可以包括:《中山市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办法》、《中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奖励金发放办法》、《预防和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措施》、《劳动保障大、要案领导包案制度》、《预防和处理节日、重要会议期间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等。劳动部门依据上述制度和措施,逐步规范了群体性欠薪纠纷的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工作延伸到镇、村、厂,将大量劳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通过举办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活动、悬挂权益保障公示牌,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预防群体性欠薪纠纷的发生。 3.尽快形成多方协作、快速应变的群体性事件处理机制。 在发生劳动者因群体性欠薪纠纷而集体上访、堵塞交通、围堵工厂等紧急情况时,劳动行政部门迅速介入,现场安抚工人,调查核实情况,并及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安部门到现场维持秩序,调查经营者有无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接到财产保全后,迅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遇到特殊时期,特殊情况,还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纠纷的处理。 4.开通处理群体性欠薪纠纷的“绿色通道”。 在彻底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上,市镇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简化群体性欠薪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通常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从受理劳动者投诉到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一般需要60日以上,而在简化程序以后,对于情况紧急的群体性欠薪纠纷案件,力争当天受理当天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群体性欠薪纠纷案件时也可采取特别程序,尽可能在组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 5.将工商联正式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之中。 三方机制中的工会代表劳方、劳动部门代表政府,代表性、规范性和执行力都比较强,但作为企业方的代表就很不完整。目前国内不少地区是以工商联和个体私营协会作为企业方代表。有的地方实行了三方四家(或五、六家)协调机制,把中企联、工商联、外企协会和个私协会共同作为企业方代表,效果普遍较好。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的助手。中发[2006]15号文件明确提出:“在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工商联既要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又要与工会等人民团体密切配合,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建议将工商联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之中,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在发挥行业工会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行业商会协会在协调同行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 答 复 | 对中山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11185号的答复
杨国明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用工管理,解决我市个别镇区特殊劳动关系纠纷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你们提案中所提出我市部分镇区服装、洗水行业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恶意欠薪、参保率低、层层分包等问题,我局一直在关注,并于2011年底联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立专门课题调研组对我市沙溪和大涌镇的劳动关系状况展开了全面调研。通过对个别镇区服装 “洗水”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入的调研,积累了丰富的第一手实证材料,对个别镇区劳动关系问题的现状、问题、原因有了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并以此为立论基础分析了劳动关系问题较多而且难以处理的深层次原因,最终做出和提出规范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措施和政策建议。 一、个别镇区服装、洗水行业状况 我市沙溪镇和大涌镇分别是“中国休闲服名镇”和“中国牛仔服装名镇”,目前两个镇的服装工业产值达到近300亿元,有多个国内外知名服装品牌,产品远销世界各地,初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为吸纳劳动力就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从服装产业生产分工来看,服装裁剪与缝制、服装的“洗水”是两大关键环节。沙溪镇的服装企业作业绝大多数是服装裁剪与缝制,不负责服装的“洗水”环节;大涌镇是我市服装“洗水”行业最集中、最发达的镇,不仅承接本镇企业生产的服装 “洗水”工作,也承接沙溪镇和其他镇区服装企业的“洗水”工作。 在2008年金融危机出现之前,服装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洗水”行业承接的订单较大,进而催生了一批新兴“洗水”工厂。目前,大涌镇具备“洗水”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共有24家,规模比较大的有国城制衣厂洗水厂、锦兴服装洗水有限公司、文田制衣洗水有限公司、利得纺织制衣洗水有限公司等。金融危机前“洗水”订单较多,加上利益的驱动和管理的简单化,这些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洗水”企业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一方面扩大“洗水”规模,纷纷增设分厂或车间,另一方面将分厂和车间对外进行发包,使得许多不具备经营资格而采取挂靠、承包方式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对外招聘员工,开展“洗水”业务。2002年之前洗水总厂只经营一两个车间,而到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大涌镇多达400多间“洗水”分厂,洗水生产线从之前的2000台套猛增至5000余台套,从事“洗水”人员一度高达2万余人。 二、个别镇区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经济发展放缓,外需明显下降,服装行业面临巨大生存压力,直接表现为订单不足,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服装裁剪与缝制类型的企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作为服饰生产必经工序的洗水行业也受到很大冲击,洗水行业产能过剩,旺季不明显,淡季订单较少,洗水企业竞相压价恶性竞争。为保生存,制衣企业冒险赊货代卖,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从而拖欠洗水企业加工款,导致大多数洗水企业延期发放工资。更有甚者,某些钻营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欺诈运作,得到利益后弃厂而逃,恶意欠薪事件时有发生,工人难以讨薪,苦不堪言,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㈠经营层层分包,劳动关系复杂。洗水行业目前存在着总厂、分厂(车间)、包工头、工人四方利益主体。总厂有洗衣排污许可证,下设多个分厂(车间),总厂统一缴纳税收,再将税收分摊到分厂(车间)。总厂不参与分厂(车间)的日常经营管理,只按时收取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分厂(车间)各自独立经营管理。分厂(车间)往往是由包工头进行承包,分厂(车间)从包工头那里提取设备使用租金和一定的管理费和水电费等,合同中只标明费用等简单事项,一般不涉及劳动关系等内容。包工头招聘员工进行洗水作业,洗水员工只和包工头发生工作关系,不与分厂(车间)、总厂发生工作关系,包工头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发放相应的工资。 以上的主体中只有持牌的总厂和小部分无牌但有营业执照的分厂(车间)有用工主体资格,导致劳动争议的责任主体较难确定,劳动者维权困难,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㈡工资支付周期长,拖欠员工报酬。洗水企业从制衣企业接单加工,在服装洗水完工后与制衣企业对单,按合格后的产品数量要求制衣企业付款。受金融危机影响,洗水企业订单数量减少,利润减少,加上资金周转困难,出现周期性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例如7月完成生产,8月与客户对帐,9月才能做好工资表并发放工资,拖欠工人一个月工资是普遍现象,个别企业甚至出现拖欠两三个月工资的情况。洗水行业因工种不同,工资差异较大且无统一的标准,技术含量高的工资较高(一般每月收入1-2万,甚至3到4万),普通工人工资较低,主要按“底薪+计件”来计算工资。一到旺季,整个车间积压的工资数量较大,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包工头逃匿的情况。欠薪逃匿后,工资标准难确定,增加了争议处理难度。甚至一些洗水厂恶意拖欠工资,导致劳动争议发生,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与工人谈判,抓住工人着急要钱的心态,要求工人做出25%—30%工资的让步。 ㈢产品质量权责不明,克扣员工报酬。由于管理混乱,洗水行业中的总厂、分厂、车间、包工头等与普通工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工作时间作息混乱,部分实行上班时间每天12小时制,节假日都没休息,工作环境差。金融危机以后,制衣行业市场需求受到冲击,市场需求萎缩,客户因市场变化要求退单,并想出各种办法挑剔产品质量要求退货,而制衣企业则把责任转嫁给洗水企业。由于技术良莠不齐,洗水工人素质普遍较低以及各企业验证合格品标准不一致等造成次品生产率上升,洗水企业在与客户对数出现次品率较高时,将次品的赔偿责任转嫁工人来承担,克扣工人的劳动报酬,因次品问题克扣工资的争议时常发生。 ㈣不参加社保,员工权益难保障。洗水行业劳动关系错综复杂,用工主体不明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节约成本,洗水企业很少为员工参加社保。还有些员工法律意识较低,无参保意识,也不愿意参加社保。 三、劳动争议问题难以处理的深层次原因 服装、洗水行业中的群体性欠薪纠纷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㈠产能过剩导致恶性竞争是根本原因。洗水行业在发展初期进入门槛较低,利润空间大,少数企业发展起来之后,很多人纷纷效仿,洗水行业迅速膨胀,导致后期产能过剩。目前,大涌镇有质量和资质认证的洗水企业只有24家,但实际经营单位有400余家。受2008年金融危机和人民币升值双重因素的影响,服装行业出口萎缩,产业链条失衡,出现业务量下降、单价下调,企业开工量严重不足,利润大幅下滑。在此背景下,洗水行业产能过剩问题更加凸显,洗水企业缺乏订单,企业之间出现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增加了洗水企业生存的压力。 另一方面,因为牛仔制衣是大涌镇两大支柱产业之一(红木家具多为内销,无发票现象较多,税收相对少),产品多为出口,税收可观,对政府税收贡献大,政府财政对该产业的依赖性强,也是洗水行业整治工作难以推进的一个原因。 ㈡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错综复杂,责任不清。2008年前,洗水行业货源充足,工期紧迫,有洗水资质的企业较少,为按期履约,企业将业务外包,逐渐出现很多洗水分厂(车间)、包工头。在实际操作中,洗水行业的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劳务分包人总厂和劳务受包人洗水分厂(车间)成立合同关系之后,劳务作业就可以看作是劳务受包人洗水车间对劳务分包人洗水总厂的一项债务,劳务作业分包中劳动关系模式就是三方约定:债务人(洗水车间)的债务由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洗水总厂)履行债务。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洗水总厂)直接提供劳务,债权人(洗水总厂)向债务人(洗水车间)支付劳务费,如果第三人(工人)向债权人(洗水总厂)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洗水车间)应当向债权人(洗水总厂)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洗水车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债权人(洗水总厂)向第三人(工人)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用工责任,用劳务关系替代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复杂化,牺牲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的利益。 ㈢劳资纠纷处理难度大。国家法律规定,劳资纠纷案件不能直接诉至法院,需经过调解和劳动仲裁,即使到了法院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维权程序和时间跨度较长,急于拿到劳动报酬的员工往往与资方在时间上拖不起,在精力上耗不起,在财力上拼不起,为了尽快拿到劳动报酬,员工就会采取过激行为,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㈣洗水企业面临外部客户赖账和内部管理困难的双重压力。在如今市场不景气的形势下,客户拖欠货款,无理拒收货物迫使出口商品降价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洗水企业接单左右为难,不接单就无工可开;接了单又担心收不回钱,客户拖欠甚至赖账的现象也大幅度地增加了洗水企业的经营风险。在内部管理上,洗水行业的很多承包者一般是从带班、主管、师傅、厂长一步一步做起,有经济基础后再和别人合伙一起承包一个分厂(车间)。他们文化水平偏低,没有用工管理经验,为了完成订单甚至对员工管理粗暴。 ㈤“恶意欠薪”入罪遭遇执行之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机关将可以依法对那些恶意欠薪的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而洗水行业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导致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如果不能确定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则无适用空间。如何界定恶意逃避劳动报酬支付义务的责任人和行为人,将有待于新的解释的出台予以进一步明确。 ㈥在纠纷制度设计上不得力,缺乏相关部门之间有效的协调办案机制 1、企业内部纠纷协调机制缺失。企业内部的协调机制由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组成。这些纠纷协调机构比较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情况,是化解企业内部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尤其是集体劳动关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洗水企业内部很多没有设立工会,更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内部纠纷协调机制的缺失,使大量的欠薪纠纷(当然也包括其他劳动纠纷)未能在一开始就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最终引发群体性事件。 2、事前监管防范力度不足。近年来,虽然我市劳动监察的力度不断加强,劳动监察的执法水平也不断提高,但在群体性欠薪纠纷的事前监督上力度仍不足。当前我市劳动监察部门及下属各人社分局专职劳动监察员人数较少,如大涌镇有洗水企业400家,企业职工2多万人,而大涌镇人社分局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不超过10人。人手不足限制了监察方式方法的有效创新,影响了监察的效果,导致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形成全方位的防范体系。 3、纠纷调处手段的单一性。一直以来,洗水行业引发的群体性欠薪纠纷最终都是由市镇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法院通过准司法或司法程序调处的。群体性欠薪纠纷的调处有别于一般社会纠纷,它需要一种全方位、多层次、更加积极主动的调处方式,而司法的被动性恰恰限制了劳动仲裁、审判、执行等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能发挥。从洗水行业纠纷调处的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并不是法律途径的启动者,劳动者往往采取集体堵塞交通、上访、请愿示威等方式要求解决自身利益,引发不安定因素,在此情况下才引致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启动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四、规范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建议 ㈠优化经济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服装产业要加快转型升级。服装产业必须把结构调整、优化产品升级摆在第一位,着力提升品牌、市场掌控、科技创新,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以加速实现产业的升级。引进战略投资者,从生产规模、环保设施、职工住宿、生活等方面综合规划、建设,提升服装产业行业整体水平,政府对投资者给予土地、建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成立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生产、管理、信息等全方位服务。以产学研结合为手段,吸引一批高校、科研机构的人才,为企业进行设计开发、品牌宣传、技改攻关、新技术推广,用科学手段促进传统企业的改造;同时,转变经营增长模式,大胆应用先进的技术,积极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采用新工艺技术,增加产品附加值,当前升级或者说提高附加值的关键还是在于提高设计能力与开拓市场的能力,尤其是在开拓市场方面促进企业质量和效益的“双提升”。 2、洗水行业提高准入门槛,清理资质差、纠纷多的企业。洗水行业与服装加工行业相伴而生,在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后,洗水行业迎来了其发展历程中另一个重要转折点,需重新洗牌。为此,必须进行总体规划、集中管理,针对目前我市洗水行业规模小、竞争力差、污染重等问题,科学规划、统一规范。建议对新投资建设洗水行业者,从投资规模、技术水平、治污能力等方面设置较高门槛,对于承包分厂,要求至少要有10台机器才可以承办,且不允许包上包。现有洗水企业必须增加科技含量、自主创新、市场策划、形成地方性区域性品牌,对存在用工混乱、劳资矛盾多发的企业,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必要时,政府可以制定措施,建立清理、退出机制,对部门不达标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积极扶持优秀厂家或者鼓励其并购。类似问题多发地东莞市,就制定实施了“关闭一批、搬迁一批、管好一批”的政策,可借鉴。 ㈡明确责任主体,理顺劳动关系。过去洗水行业一直实行的是总厂负责制,包上包问题突出且承包车间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一旦出现劳动关系纠纷,责任主体不明确。为此,今后要加强和工商税务部门、环保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共用一张“洗水牌照”的前提下,允许分厂注册为专门的“服装工艺厂”,对承包10台以上机器的承包车间(承包人),可允许车间(承包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使其成为独立法人。这样总厂、车间都是独立法人,责任主体明确。同时,从而可确保谁招聘员工,谁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就直接明确责任主体,从而有效降低劳动关系纠纷及引发的风险。 另外,进一步明确总厂和分厂之间的契约关系,强化各二级分厂的契约责任,坚决杜绝二次分包行为,避免恶性竞争发生。各个分厂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工人办理社会保险。 ㈢探索多种工资垫付方式,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预防群体性欠薪纠纷的发生 1、为尽快消除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劳动行政部门和市法院需要灵活适用法律,探索多种工资垫付方式。 (1)出租方垫付。在劳动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对欠薪企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出租方即总厂按照一定比例先行垫付工人工资。 (2)行业协会垫付。成立洗水行业协会,在出租方总厂无能力或不愿意垫付的情况下,由行业协会按照比例预先垫付,事后追缴。 (3)拍卖行垫付。在法院委托拍卖行对欠薪企业财产进行拍卖时,要求拍卖行先行垫付该企业所欠工人的工资,事后再从被拍卖财产所得款项中抵扣垫付款项,这样可以极大提高执行效率。 2、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针对洗水行业工资支付周期长,拖欠工资屡有发生的情况,借鉴我市建筑领域工资保障金的经验,探索在洗水行业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洗水行业工资保障金专户,洗水行业的总厂、分厂(车间)按比例预存一笔款项作为工资保障金,一旦出现欠薪逃匿或严重拖欠工资的情形,由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动用该工资保障金,发放员工的生活费或按比例发放员工的工资。 3、积极探索各种柔性的工资支付办法。针对洗水行业的薪酬特点,积极探索各种科学可行的柔性工资支付办法,例如变月薪为周薪,甚至实施工资日结制度等,尽可能的减少恶意欠薪的机会,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预防群体性欠薪纠纷的发生。 ㈣加大基层劳动争议调处力度,深入开展与企业“零距离”接触工作,促进用工管理和企业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劳动争议调处的重心在基层,力争在各村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协调机构,配备劳动监察协理员,逐步达到人员专职、场所专门、制度完善、机制健全、档案规范的标准,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畅通市、镇、村三级信息报告网络,重点抓好村劳动管理信息网建设,确保发生劳资纠纷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及时调处化解;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加大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将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工作延伸到镇、村、厂,将大量劳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政府部门应为协会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工人之间搭建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帮他们理顺各种关系,互相之间广泛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缓和越来越紧张的劳动关系,努力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平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镇政府主要领导(包括党委委员)要下到企业一线包干联系几家洗水企业,与企业实现“零距离”接触,听取意见,了解工资发放情况。通过党委委员下到基层,直接和承包商见面,了解工资发放情况,可以有效地避免拖欠工资的现象发生。 对于分厂(车间)来说,要牢固树立“生存比发展重要,现金流比利润重要”的理念,重视现金管理,加快应收账款催收,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调研评定,定期逐渐核对已形成的应收账款,制定完善的应收账款回收办法,严格控制账款,开展多种形式的清欠方式,减少坏账损失,保证债务安全和现金流持续。 ㈤建立多渠道、多部门联合协调机制,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1、深入推行劳动监察分类管理制度。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BCD等级分类执法监察制度,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重点加强对恶意欠薪等严重违规的 D级企业监控,加大执法监察和行政处罚力度。对一般性的B、C级违规企业,热心地给予指导和服务,积极上门帮助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完善企业内部用工管理。 2、尽快形成多方协作、快速应对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在发生劳动者因群体性欠薪纠纷而集体上访、堵塞交通、围堵工厂等紧急情况时,劳动行政部门迅速介入,现场安抚工人,调查核实情况,并及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安部门到现场维持秩序,调查经营者有无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接到财产保全后,迅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遇到特殊时期,特殊情况,还应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纠纷的处理。建议,在此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和机构联合成立劳动关系纠纷协调处理机构。 3、开通处理群体性欠薪纠纷的“绿色通道”。简化群体性欠薪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法律规定,人社部门从受理劳动者投诉到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一般在60日内,而在简化程序以后,对于情况紧急的群体性欠薪纠纷案件,在事实清晰的前提下力争当天受理当天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群体性欠薪纠纷案件时也可采取特别程序,尽可能在组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 4、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总厂要把各承包分厂的规模、厂址、以及负责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等信息备好交地方政府备案。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对严重欠薪的企业在报纸和电视上公开曝光,借助舆论和社会压力,谴责恶意欠薪行为,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于发生欠薪、逃匿等现象的要及时予以公布,今后对其实施严格的市场禁入制度。 5、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在劳动纠纷预防中的独特作用。洗水行业可成立行业协会,并在有条件的洗水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针对少数企业未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现象,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可与劳动行政部门一起联合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从源头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