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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山市委会会内监督工作条例(试行)

2010-06-20 来源:民进中山市委会  【收藏本文】 浏览 14135
 
(2009年6月18日民进中山市第四届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内监督,推进会内民主,维护会内团结统一,始终做到“以党为师、立会为公、参政为民、服务为本”,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山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进中山市委会会内监督遵循《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确保全体会员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切实履行参政党地方组织的职能。
 
第三条  民进中山市委会会内监督的重点是市委会组成人员遵守会章、履行职责和执行制度的情况。
 
第四条  民进中山市委会会内监督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民进中山市委会会内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监委会”)是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市委会领导下工作。
    监委会每届任期与市委会相同。监委会组成人员由主委会议提名,提请市委会决定。监委会成员届内如需要调整,由市委会决定。
 
第六条  监委会对市委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向市委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委会下设办公室,与市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监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 对市委会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对违反民进会章的行为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 指导基层组织加强会内监督工作;
(五) 对监督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与市委会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的遵守情况。市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条   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的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市委会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一条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的执行情况。市委会领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谈心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全市委会领导与支部委员会班子成员谈心制度。
 
第十三条  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市委会领导向市委会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  信访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委会应分别依据中央和省级组织信访处理规定,处理来信来访。
 
第十五条  谈话和诫勉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市委会领导与市委委员、支部主任谈话和诫勉制度。
 
第十六条  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情况。市委会领导应重视廉政建设,应带头严格要求自己,做廉政建设的表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民进中山市委会参照《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设立会内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民进中山市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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