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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镇区土地储备工作体制的建议

2009-09-25  来源:中山市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2708
案 号20090031
案 由关于完善镇区土地储备工作体制的建议
提出人叶裕华,彭增华,肖伟
详 细 内 容
  我国的城市土地储备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1996年上海市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发展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城市土地的收购、整理、出让工作。随后杭州、厦门、南京、青岛、广州、郑州等城市也先后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200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试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许多城市纷纷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累计共成立了2000多家。
  2003年,为加强对土地供应的调控,规范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市政府于2003年4月28日出台《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明确了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该办法,并成立了由市国土资源、发展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农业、经贸、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宏观指导和协调机构。2003年5月9日,我市正式成立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由中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成立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批复》(中机编〔2003〕20号),定为市正科级事业单位,受市政府委托在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这标志着中山市有了自己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储备资金使用效益,市政府于2003年7月2日出台了《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设置独立核算的银行帐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合理筹措和使用储备资金,做好储备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工作,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的经营运作,严格控制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市财政局负责对储备中心的帐户进行监督管理。
虽然近五年来,我市的市级土地储备工作是比较规范的,其经济、社会效益逐步得到提高,对规管土地市场也起到很好的调控作用,但相比之下,镇区的土地储备工作仍有许多急待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镇区没有成立公开型的土地储备机构,仅以镇(区)政府所属的全资公司代表土地储备,地的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欠缺透明度。
(二)相当的镇区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是通过银行抵押贷款来筹措,这种单一的渠道对于借贷双方均存在较大风险,如利率风险、本息偿还风险、土地价格变动风险、资金投入风险等。

办 法
为此,针对上述问题,就如何完善镇区土地储备工作体制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市政府根据《中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和《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针对镇区的土地储备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管理办法,在各镇区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扩大镇区土地储备透明度。
(二)对处理原来代理储备土地的镇属全资公司的人员安置问题,由土地储备分中心全部接管,转为事业单位编制。
  (三)对处理原来代理储备土地的镇属全资公司的资产问题,先由各镇区财政部门和审部门进驻公司开展土地储备资金专项审计和核算资产,然后从各镇区财政拨款土地储备分中心,成立镇属土地储备基金,再由该基金按原价收购镇属全资公司原有储备的土地,所得到的土资金全部反纳镇区财政,最后注销镇属全资公司。
  (四)加强市级土地储备中心对各镇区的分中心的日常业务指导,加强土地储备信息化建设。
  (五)启动土地信贷业务,推动土地金融发展。市镇(区)两级土地需要进一步整合,打包拍卖,提高土地收益,或通过整合土地资源,争取向当地商业银行更大的贷款;与此同时,建立市镇两级的土地价格补偿机制,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答 复

对中山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
第103031号的答复

叶裕华等委员:
  你们提出关于完善镇区土地储备工作制度的建议收悉,经会同财政局、法制局等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目前镇区土地储备工作的情况
  2007年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土地储备中心逐步在南朗镇、港口镇等镇区开展征地储备工作。
具体由土地储备中心与镇政府合作,以土地储备中心为主体开展征地、储备管理、出让工作,镇政府予以配合;土地储备中心与镇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约定出让收入分成比例和承担相关税费。目前,我局土地储备中心已与南朗镇合作,基本完成崖口一万一千多亩的征地工作。
  另外,为解决二类镇区储备土地融资难的问题,我市已将部分镇区储备土地统一办证到我局土地储备中心名下,市财政局提供抵押物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向银行借款,目前民众镇通过这种模式已融资约2000万元,阜沙、大涌、神湾等镇区融资也在办理中。
  为解决土地融资和票据问题,镇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可参照上述第二种办法实施。具体做法是镇政府负责征地工作,争取用地指标,承担相关办证税费,将土地办证到储备中心名下;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只是作为名义上的征地、储备管理、出让的主体,并不参与具体的土地运作和利益分配。
  二、完善土地储备工作体制的情况
  2008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完善我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意见》,建议自2009年1月1日起,统一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征地、储备、出让管理主体,对城区和镇区的土地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收费。对上述改革措施,市政府正征询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镇区土地储备管理体制改革牵涉部门较多,与各镇区的工作密切相关,待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并广泛咨询镇区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再制定具体改革措施,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函复。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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