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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2010-12-25  来源:中山市建议提案在线  【收藏本文】 浏览 2715
案 号104008
案 由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提出人民进中山市委会
详 细 内 容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配套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实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地政府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市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也取得相当成效,各部门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加强法律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预警机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已取得了较明显成效。目前我市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一、我市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工作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我市劳动部门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至2008年底,全市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总数175.7万元,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7%,较2007年提高8.5个百分点。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逐步成为主流。劳动者工资、社保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我市劳动部门通过加强宣传培训,引导企业和劳动者正确领会新法精神,企业逐步接受和适应新法。加快在企业用工管理进一步完善,客观体现在企业成本所受影响不大,企业规模性裁员比例小。
  (三)我市劳动部门加强调研督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合同法顺利平稳实施。就业形势保持稳定,企业数量不减反增。
  二、我市在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在新法实施初期,我市劳动纠纷案件急速上升,大量出现劳动者申请仲裁的现象,劳动纠纷主要发生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主要体现在企业采用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管理水平偏低,对员工劳动安全、超时加班、社会保障等问题不够重视,由于新法实施与旧《劳动法》内容衔接跨度较大,劳资双方利益不同其立场不同,对新法亦持不同理解态度,使我市劳动关系曾一度出现紧张,劳动纠纷案件不断发生。由于我市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众多,劳动者数量巨大,劳动关系错综复杂,《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从宏观方面:
  1.《劳动合同法》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是《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部分条款规定仍不够明晰,存在理解分歧,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部分行业较难执行统一标准。三是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还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四是多重劳动关系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也缺乏明确规定。
  2.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仍然存在。由于我市中小企业抵御金融风险能力差,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困难,部分企业还存在裁员、降薪、无薪休假等做法。使劳动矛盾更加突显。
  3.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劳动关系诚信度偏低。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纠纷案件免费仲裁,劳动者对一般通过与企业协商可解决的问题都提请仲裁,劳动者随意提出仲裁或诉讼的比例不断增加,请求项目越来越多,恶意维权、滥诉现象时有发生。新法的实施对劳动者过失、劳动者随意离职等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对劳动者缺乏约束力,劳动关系诚信度偏低。
  4.劳动关系的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长期以来,由于企业原因或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劳动者追溯历史加班费、社保费、经济补偿等问题未能有效解决,给企业造成极大影响。员工离职社保未转移积累欠缴社保费,在新入职后又未能办理参保等问题未能有效解决,不利新法的实施,无法稳定劳动关系。
  (二)从微观方面:
  1.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业户不按规定签定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现象非常普遍。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实习期(或试用期)只是口头约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合格留用的才从所谓的“正式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短期行为依然存在,宾馆饭店等服务业、建筑开发类企业与劳动者只签定1年左右的劳动合同,“临时工”的概念根深蒂固;三是五十多岁的老“临时工”不签定劳动合同,而是直接辞退;四是既不签定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金,为了规避法律制裁,而是直接将社会保险金直接发放到个人手里;五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定劳动合同,认为劳动合同会限制自己的就业自由,并且签定合同后要缴纳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要从自己工资里扣除,还不如多发点工资更实惠,即所谓的“挖到筐子里才是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否则,不但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劳动者本身利益。这里其中包括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定劳动合同及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这也是不允许的,缴纳社会保险金是义务而不是权利,同时,当出现劳动争议时其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集体合同(专项合同)的签定率较低。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1)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①劳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最低水平上,但想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更高的标准又恐怕难以施行。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能够实际高于法定最低标准。②劳动法律关于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协调的规定可能比较原则,也难免有所疏漏。通过集体合同可以更具体地规范劳动关系,对劳动立法起到补充作用。(2)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不足以与用人单位抗衡,难免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而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②劳动者之间因各自实力不同,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实际地位有差别,仅以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就难免使有的劳动者遭受歧视,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通过集体合同可以确保在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平等。③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工时、定额、工资、保险、福利、安全卫生等多个方面,若都由劳动合同具体规定,每个劳动合同的篇幅必将冗长,对双方来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及时确立;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后,劳动合同只需要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约定即可。
  3.以最低工资为标准订立合同。按政策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但是,有个别用人单位以企业有分配自主权和不违反法律法规为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仅仅高于最低工资几元或几十元的标准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加班现象严重。包括不少规模以上企业,职工加班不计加班时间、不支付加班费;个别企业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为由每天工作达12个小时、月工作时间达360个小时,劳动者身心疲惫,健康受到影响;个别企业以提高劳动定额为手段恶意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5.工资问题严重。①工资收入差距过大。不少企业一线职工的工资多年不晋升,而经营者和管理岗位人员工资是一线职工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违背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和立法初衷。②因身份不同导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这种情况不但网通、邮政等垄断企业存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劳务外包等形式的用工,其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也非常严重,违背劳动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
  6.违规使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岗位使用,个别企业将苦、脏、累、险岗位全部使用劳务派遣工以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三性”进行规范解释后相信会得到有效遏制。
  7.“临时工”现象依然存在。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法律上已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个别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逃避责任,非法使用所谓的“劳务工”,当此类劳动者一旦觉醒,冲突便显现出来了。
  8.企业自己制定起草的劳动合同文本缺乏必备条款,或者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增加附加条款或附件,大多未经法律专业人士审查,致使诸多条款违法无效。
  9.《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很多企业未重新制定或输理《企业规章制度》,导致处理劳动者问题上束手无策。

 

办 法

  虽然我市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仍然在上述情况中出现大量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的现象。为了降低或者消除这些情况的影响,特建议如下:
  一、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地方配套规定。
  我市至今仍未对《劳动合同法》制定地方的实施办法或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中山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或办法,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实施,如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是否可约定试用期无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和劳动法的规定相一致。但在实践操作中,如何认定试用期间却是件易事,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他不满意,在试用期间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制度。一要注重向企业员工普法宣传。在企业内部开展宣传培训,让员工准确理解法律法规,避免员工误解误读,提出法外诉求,引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二要引导企业改变用工管理思维和方式,着手制定或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如招聘、合同管理、工资分配、加班、解除劳动关系制度等等,提高企业依法管理和科学管理水平,实现企业持续发展。
  三、继续做好金融风暴给企业劳动关系带来影响的防御工作。一是认真研究金融危机影响下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新措施,对企业新增加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一定期限的岗位补贴,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二是经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审核,新招用失业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三是加大企业发展扶持力度。对困难企业采用缓缴社会保险费或分期缴纳等帮扶措施,支持企业度过难关。四是在金融危机中推行柔性执法。针对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问题,以协调调解为主,对轻微违法企业采取引导和纠正办法。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企业及劳动者诚信网络平台。一是建立企业和劳动者诚信管理平台,将企业工资支付、使用童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二是建立欠薪保证金(保障金)制度和粤港澳跨地区协助执行机制。三是对劳动者实行劳动诚信管理,完善用人单位聘用备案机制。四是实施欠薪企业和不诚信劳动者社会公布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有效提高企业和员工的诚信度。
  五、尽快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和监督制度,适度放宽工时限制。建议尽快出台规范劳务派遣的配套文件,细化劳务派遣的具体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程序、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岗位和时限、长期劳务派遣应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适度放宽工时限制和完善弹性工资制度,结合加工贸易企业较多的实际,订单生产季节性明显的特点,允许部分制造业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批准部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放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36小时加班时间限制,允许企业员工错时加班和休假。
  六、确立政府部门形成共举的理念。建议行政各部门,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加强对有关企业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经验,扩大工作成效。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 特别是做好用人单位负责人、行政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使他们对《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内容、特点、重大意义、注意事项和单位需要做的工作等有全面的把握和理解,不断提高依法用工的自觉性。
  七、建立引导企业机制的理念。《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该法带给企业很大的伤害,想方设法想利用政策“缓冲期”打“擦边球”。如有些城市出现了对企业工作时间长的员工大规模裁员现象。这些做法充分说明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还没有真正树立。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抓住有利时机,送法上门,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正确劳动用工行为。加强整个社会的引导配合,把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作为用人单位评先评优和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标准之一,强化劳动关系的道德评价机制和监测体系建设,对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作出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从而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八、树立选择优质“商源”的理念。建议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改变招商理念,吸引优质商源,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避免招商引资引入低质商源,带来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因素。
  九、要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企业内部、街道都应建立相应的劳资矛盾调解组织,做到小矛盾不出企业,中问题不出街道,大事情不出区。通过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以及简化仲裁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等措施,切实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效率,实现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把大量劳动纠纷苗头处理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答 复

对中山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
第104008号的答复

民进中山市委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委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和《劳动合同法》在我市实施的关注和支持。正如你委提案所提的,虽然《劳动合同法》在我市得到顺利实施,但在具体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的确不同程度的出现和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劳动争议案件仍不断发生,劳务派遣管理不规范,《劳动合同法》配套规定不完善等,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多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出现“井喷”现象,我局迎难而上,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监察执法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的工作。2009年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8.3%,劳动争议案件在2008年两法实施后出现“井喷”高峰期,达23525宗,到2009年回落至18729宗,下降20.38%。目前,《劳动合同法》在我市实施情况良好,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主要做法如下:
  一、加大培训宣传教育力度,着力解决劳动关系双方在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自《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切实抓好有关贯彻宣传工作。共组织举办或派员授课各类培训班、讲座或座谈会200多场(次),参加人数达3万多人,涉及企业1万多家。同时联合市司法局、市总工会以24个镇区工业园区为重点,举办以放映法制电影、举行“法制文艺”演出、现场播放“两法”宣传公益广告、现场法律咨询、“两法”知识有奖问答、法制图片展览等形式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25场,“两法”巡回宣讲活动10场,参与职工人数3万多人,先后把3万多册《劳动合同法》知识读本免费赠送到广大职工手中。此外,充分利用媒体法制宣传平台。我局和司法局还分别通过电视台、电台和中山日报开辟专栏专版,加大力度开展《劳动合同法》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着重教育和引导用人单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正确面对和积极应对《劳动合同法》,教育和引导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认识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循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权等。并有效帮助我市用人单位、劳动者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纠正错误的认识和对某些法律条文的误解,消除法律误区和盲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确保《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我市顺利实施。
  二、加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和督促企业劳动合同签订。
  为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规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结合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通过分类指导、正面宣传、监察执法、指导督促等措施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通过举办现场咨询活动、张贴普法宣传画、发放普法知识手册、利用各大新闻媒体滚动宣传等多种形式,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使农民工了解法律法规,主动配合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组织企业的负责人、人事主管等相关人员开办宣传培训班、举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等方式,加强企业对劳动合同签订及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促使企业积极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各镇区选出一批执行《劳动合同法》比较规范,且规模大、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单位,树立典型模范,引导其它企业依法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促进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以“春暖行动”为契机,重点督促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抓好农民工特别是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2008年,我市就共审查备案用人单位自订劳动合同文本336份,为3634家企业、15.07万名员工办理劳动合同鉴证;2009年,我市共审查备案用人单位自订劳动合同文本293份,为全市2180家企业7.67万名职工办理了劳动合同鉴证。
  三、积极开展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协议的签订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
  进一步强化贯彻落实《集体合同规定》,重点指导非国有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建立规范的协商机制、解决集体合同流于形式问题上下功夫。目前,我市已将市邮政局、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木林森公司、金马游艺机公司等多家执行工资集体协商比较规范的企业的工作经验及具体做法,通过多种渠道向其他有条件的企业推广,为继续推进该项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至2009年,全市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达9757家、区域性集体合同484家,行业集体合同12家,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6750家。全市签订工资专项协议3706份(含行业性工资协议12份),覆盖职工55.83万人。
  四、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
  一是不断建立健全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党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加快发展,更好地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宏观协调指导作用。至2008年底,全市24个镇区均成立镇一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形成完整的市镇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有效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是加快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我局的大力推动下,2008年5月,我市劳动仲裁院正式成立并搬迁到市政府民生办公区五楼办公。办公环境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为市仲裁院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硬件设施。同时,充实了队伍,市劳动仲裁院的在编在册工作人员由原来的不足10人发展到23人,基本完善了三庭一室人员的配备,促进了日常工作的开展。并通过增设中心庭,使我市的中心庭数量由4个增加到5个。增设仲裁庭和临时劳动仲裁庭,使我市由原来16个仲裁庭增加到21个仲裁庭,大大缩短案件排期,加快案件的审理,减少积案。
  三是稳步推进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联合市总工会积极做好推进村级劳动争议调解的各项工作,大力抓好对调解员的培训,切实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调解技巧。目前我市建立村级调解委员会227家,全市劳动争议调解员748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渐趋完善,初步实现了“调解不出村”的目标。
  四是全面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设。为及时、有效、就地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问题,进一步落实“协商不出厂”的目标,在做好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于2008年上半年联合市总工会出台关于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组建向企业延伸的方案,要求职工人数达800人以上,并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目前,已选定126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筹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拟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586名。
  五是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评选表彰工作。2008年下半年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员工满意企业”评选活动,命名表彰我市首批127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员工满意企业。2009年下半年,开展“中山市百佳雇主”评选活动。
  五、监察执法与指导督促相结合,依法查处和纠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劳动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
  一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坚持市镇两级联合监察执法,采取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与举报专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认真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大对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力度,加大对举报投诉案件特别是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全面推行工资支付电子监控制度,进一步落实建筑领域工资保障金制度,不断强化部门协同综合治理机制,形成行政、司法联动制裁严重欠薪逃匿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是畅通信访咨询及劳动保障违法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加强电话咨询服务机构和能力建设,健全劳动保障“12333”咨询、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系统,充分发挥热线电话的政策咨询、举报投诉、信息查询作用,引导职工通过热线电话表达诉求。拓宽信访渠道,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带案下访、包案处理和督查督办等制度,加大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力度,实实在在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是深入开展与企业“零距离”接触工作。自2004年起建立与企业“零距离”接触机制,每年均深入企业,就职工的工作时间、劳动纪律、企业用工管理、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出现的热点问题、重大问题,进行政策咨询交流和提出处理、相对意见。同时,为及时、准确掌握企业动态,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上级部门意见,切实落实好全市企业减员情况制度实时报送工作,通过详细了解各劳动保障分局报送的本地区各类企业因关闭、破产、撤销、解散、停产、收缩经营规模、经营者逃匿等原因,所造成的减员数量、构成、流向等情况,及时指导镇区做好企业减员的协调处理工作,及时解决被减员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帮助有需要的被减员人员重新就业或参加技能培训。对受到政策、经济和环境等因素叠加影响的企业,做好劳动关系政策的指导及服务工作。
  四是健全劳动纠纷预警和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加强排查劳动保障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分析把握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规律,研究防控突发事件的有效措施,完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做到排查到位、防范在先、应对及时、处置得当,确定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健全工伤事故预防机制,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高风险行业和工伤频发企业为重点监控对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工伤治疗和康复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企业工资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以来,企业拖欠工资的争议案件增加,为及时解决争议,防止出现集体欠薪事件,确保劳动关系和谐,加强做好工资支付制度相关政策宣传工作,指导企业完善工资支付制度,要求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二是加强监督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2008年下半年出现金融危机导致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为避免企业出现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及时了解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和执行情况,同时继续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规范、指导、监督和调控,要求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全市绝大部分企业都能较好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
  我市从今年5月1日起将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月。执行新标准以来,我局通过市镇两级联合监察,在对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超时加班且不按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建筑工地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重点查处用人单位通过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违反加班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提案中,你委还提出了解决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纠纷数量多的问题的办法,相关的办法和建议非常中肯,而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现实指导意义。对于这些对策和建议,我局一直重视抓好落实工作,部分得到了落实或正在落实之中,但部分由于涉及法律、政策等层面或者与现实实际操作发生冲突,无法落实或暂时无法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㈠关于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地方配套规定的问题。我市属于地级市,没有立法权,故不能制定符合中山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法》地方配套规定,亦不能对类似《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法规作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两法一条例”出台后,我局通过加强宣传培训,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正确理解新法和使用新法,并多方位开通渠道方便群众咨询。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或办法,由省人保厅牵头拟出并报送了省人大和省政府,不久将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出台,具有法律效力。
  ㈡关于加大力度政策宣传的问题。加大力度做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多渠道、多形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正面宣传,在各大工业园区、村(社区)举办《劳动合同法》宣传咨询活动,将宣传培训教育的重心向劳动者转移,引导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认识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水平,进一步引导企业与劳动者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举办各类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学习培训班,平均每年200多场,培训人次达4万多人,印发学习宣传资料,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翻印和发放有关宣传问答和宣传手册,加大对“两法一条例”的宣传,使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深入人心,促使用人单位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㈢关于继续做好金融风暴给企业劳动关系带来影响的防御工作的问题。深入多个镇区到多家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走访座谈和调研,牵头组织召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对我市目前的经济状况和工资水平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讨论。一致认为,至明年上半年前都不适宜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原因是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刚刚度过适应期,金融危机表面上看似见底但未见曙光,经济略为企稳但未回暖,近期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时机尚未成熟,企业的意见和抵触非常大而且难以执行,建议明年下半年再调,且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在全面考虑本地实际经济状况和工资水平的基础上,综合平衡,平稳过渡,在合理幅度内逐步提高,调整幅度不宜过大,避免企业经营成本增长过快,企业难以承受,增加实施难度。鉴于金融风暴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影响和压力,我省加大了用人单位发展扶持力度。根据省的政策,我市对困难企业采用缓缴社会保险费或分期缴纳等帮扶措施,支持企业度过难关。在执法过程中,针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违法行为,我局采取教育和协调为主的原则进行处理。
  ㈣关于健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及劳动者诚信网络平台的问题。2006年,我市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系统,针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并从2005年度起每年评选出“中山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给予表彰。2005年我市出台建筑领域工资保障金制度,约束建筑领域的用工管理和欠薪违法行为。并按季度将该季度内发生欠薪行为的用人单位名单报送人民银行中山分行,通过银行信贷管理对该些用人单位进行制约。针对全市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工资保障金制度正在草拟之中。关于不诚信劳动者社会公布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我局认为不可行。该制度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并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且小榄镇已出现类似案例。
  ㈤关于尽快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和监督制度的问题。对于劳务派遣管理,《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我局应对劳动派遣行为进行宏观的行政管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生产季节性明显、工种较为特殊的企业都可以到我局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政策指引,帮助企业通过实行灵活的工作和休息方式,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解决生产不均衡、不饱满的实际问题,尽量减少裁员。一方面,指导企业依法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通过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解决生产不均衡等实际问题,既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又注意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适当放宽审批关口,指导企业做好实施不定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有关工作方案,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实行灵活的工作制度。
  ㈥关于确立政府部门形成共举理念的问题。近几年来,每年我局与司法、工会等部门联合进行多场《劳动合同法》专场培训班,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宣传讲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法规条文以及劳动争议处理实务等,分析“两法一条例”实施以来出现的重点及热点问题,切实提高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意识。我局还联合专业培训机构,请专家免费为企业负责人、行政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劳动合同法》等专题培训。今年年初,我局与商务社会责任国际协会(BSR)、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市劳动保障学会联合共同主办了“新时期劳动关系协调技巧培训班”,这也是商务社会责任国际协会(BSR)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在全省范围内唯一一次的此类专题培训。培训班通过带动培养企业处理劳动关系人员和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使其运用所学的知识和通过培训所获得的经验和能力很好地协调企业、工厂内部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解决日常所遇到的问题,加强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人力资源管理能力的提升、最大限度减少劳资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㈦关于建立引导企业机制的理念的问题。材料中建议建立引导企业机制的理念,把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作为用人单位评先评优和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局认为很好。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完善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仅靠劳动保障部门是不够的,需要其他的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各部门或各界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评先评选时将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作为一个重要指标,用人单位自然会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用工管理行为,形成一种惯性后,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也会逐步提升。
  ㈧关于树立选择优质“商源”的理念的问题。招商引资不属于我局的职能范围,但是我局也希望招商引资引来的是优质商源,保证经济基础的稳定,员工的工资也得到一定的保障。
  ㈨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的问题。自2002年来,我市分别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24个镇一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村级调解委员会227个,设立126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成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有效运行。今后,我局将继续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工业园区。按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的原则,采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式进行协调工作,积极为政府制定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定和政策提出意见或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认真研究劳动关系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性、建设性意见;及时掌握劳资双方动态,协商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等,充分发挥三方协调在构建劳动关系的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在全市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大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力争到十二五规划结束时,全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达到50%以上,各镇区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二是加大力度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关系协调机构的建设。加强对村级、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每年开展业务培训1—2次,切实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成功率;继续扩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组建范围,实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组建数量倍增计划,全面实现“仲裁不出镇,调解不出村,协商不出厂”的目标。
  最后,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希望你委今后能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专此函复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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